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以内,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本通告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温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经营设施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经营管理人员经过消防培训。
(三)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健全。
四、凡申请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五、民用建筑(含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清理整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七、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体业户,应当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管理;对阻碍清理整顿工作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