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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8 生效日期: 1997-12-08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以内,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本通告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温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存、经营设施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经营管理人员经过消防培训。
  (三)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健全。
  四、凡申请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五、民用建筑(含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清理整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七、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体业户,应当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管理;对阻碍清理整顿工作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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