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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2 生效日期: 2001-09-12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1)1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企业不断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为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结构不合理、创新不足、科技水平低等问题,仍是制约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为实现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目标,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优化产业、产品、布局和组织结构,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加快乡镇企业改革
  1.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紧紧抓住明晰产权这一核心,通过以股份制为主,出让、兼并、改制为私营企业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到2002年末,实现70%的乡镇集体企业完成产权制度改革,70%的乡镇集体企业民营化,或形成混合型经济的目标。

  2.乡镇集体企业无论改制为何种形式的企业,仍属乡镇企业,继续享受乡镇企业扶持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不变;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同时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扶持私营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好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

  3.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明确和规范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制衡,有效运转。

  4.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机制。继续坚持并完善市场导向、效益优先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酬效挂钩、劳资兼顾的分配机制;实绩优先、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自负盈亏、合理制约的约束机制。

  5.凡是纳入1999年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范围的乡镇集体企业,在2003年6月底以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除拍卖、破产清算等产权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需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外,可按清产核资确认的数据作为依据,缺什么补评什么,不再进行全面资产评估;其它的乡镇企业,特别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乡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6.继续执行云政发(1999)4号文件中规定的;1998年底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企业确实难以自行消化的,经批准可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不足部分按资本结构比例冲减实收资本。对于债务负担重、暂时有困难,但产品适销对路、发展前景较好、须重点支持的骨干乡镇集体企业,使用“拨改贷”和基建基金借款,以及部门周转金借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资金来源渠道报同级财政、计委、经贸委审批,视其情况可停收资金占用费3至5年。

  7.乡镇企业产权界定继续按云政发(1999)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价值量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资产的出让价格可参照评估确认结果由市场决定。

  8.企业经营者以职工身份出资入股,经职代会和其他出资人同意,可比一般入股职工更多地持有企业股份。在中小企业中,鼓励经营者持股超过职工持股总量的50%,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超过经营者持股量的50%。经营者出资认购股份,在有资产或股权抵押或担保前提下,允许3-5年内分期付清本息。

  9.符合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债转股条件的乡镇集体企业,对借用的各级财政有偿资金,可按照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债转股的规定,积极组织实行债转股工作,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的有关办理程序按省财政厅云财综(2001)18号文件执行。

  10.认真贯彻落实云政发(1998)144号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144号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255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改造、改组中有关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收费减免的政策。

  11.乡镇集体企业通过职工持股或职工出资整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私营企业的,产权转移不视为产权交易,不得征收各项税费。企业整体出让发生的产权交易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费用。企业改制中单纯的房地产交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12.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的可维持原有用地方式,改制时可以不办理土地征用和出让手续。改制后其土地使用权再次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行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

  13.各级金融部门应按现行政策,为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14.为简化手续,缩短改制时间,对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工作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方案由省乡镇企业局报省经贸委审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方案报经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工商局登记。

  15.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主动为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批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二、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
  16.要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战略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依托,以提高综合竞争力为目标,推进乡镇企业布局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实现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产品更新和布局合理,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配置,推动小城镇建设,提高乡镇企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17.积极引导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要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的聚集度,继续加快乡镇工业小区的建设,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连片发展,并与小城镇建设相互依托、相互促进、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到“十五”末,全省乡镇工业小区得到长足发展,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明显上升,乡镇工业聚集度大幅提高。

  18.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要加强第一产业。大力发展以云南特色生物资源为基础的“绿色产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市场提供新、特、优、鲜、活农副产品。优化提高第二产业。重点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储藏、保鲜和运销业,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加工业在第二产业中的比重;加大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建筑建材业、矿产业等传统产业的力度。积极发展以农家乐为重点的乡村旅游业以及商饮、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引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发展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的外向型产业。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乡镇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切实可行的主导产业和产品目录,明确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和产品;提出支持主导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绿色产业发展的措施。到“十五”末,全省乡镇企业一、二、三产业的增加值比重由目前的1.3:49.2:49.5调整为8:42:50,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产业比重明显提高。

  19.根据市场需求,着力调整产品结构。通过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使现有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尽快上规模、上水平,实现品牌经营,扩大市场占有率,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比重。不断开发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后劲足、关联度大、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和特色产品,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和绿色环保产品。

  20.继续实行大中小并举,不断优化企业组织结构。要实行大公司战略,走集约化发展之路,促使生产要素向优势行业、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集中。以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以大带小。到“十五”末,培育50户大型企业集团,争取一批骨干企业上市。同时,努力培植一大批小、精、专、特的企业,以小促大,实现大中小共同发展。对污染环境、产品无市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以及资源枯竭的企业,可依据《民法通则》申请破产。

  21.继续坚持“多轮驱动、多轨运行”,将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作为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主攻方向。通过新办个体私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将现有的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争取“十五”末,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值所占比重由目前的70%提高到90%。

  22.省财政用于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专项扶持资金,要重点扶持效益好、带动作用大、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省级乡镇企业贴息资金要重点支持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拓宽乡镇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加快建立乡镇企业间以互保联保为基础的融资担保体系;金融部门充分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积极支持乡镇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项目在贷款上予以优先支持。

  23.加快乡镇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形成信息网络服务体系,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提供信息、融资、担保、项目、人才、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三、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推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
  24.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与创新机构,逐步向科研生产一体化方向发展。鼓励和促进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联合与协作。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按照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各类科技机构为乡镇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技术评价、技术经纪等服务。到“十五”末,以产品开发为主的大部分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这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要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

  25.按照市场的需求,逐步建立起以高新科技为主导、先进适用技术为主体、一般实用技术和传统技术并存的多层次技术创新体系。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相结合,加速对乡镇企业传统产业技术的改造和升级,重视和加强电子信息、网络等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逐步提高传统技术装备水平,努力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附加值。到“十五”末,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要占全省乡镇企业营业收入的10%以上。

  26.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产品。金融、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技改的企业,由省乡镇企业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在技改贴息资金安排上给予大力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仍按云发(199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列支。鼓励、协助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逐步提高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比重,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投资要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0%以上;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1%以上,大中型乡镇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

  27.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以开发新产品带动技术、工艺和组织结构的创新,逐步建立为乡镇企业服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示范基地。鼓励和组织乡镇企业扩散自主研制开发的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凡是接受转让成熟科技成果的企业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作价金额上限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的净资产(扣除国家投入部分),可以量化30%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或职工。

  28.引导企业强化营销管理,努力开拓市场;推行和强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GB/19000-ISO9000族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强化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积极推进计算机管理,加快信息网络建设。

  29.培育和建立企业人才培训体系,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开发和营销人才。制定优惠政策,从社会上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各类科技人才,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专业培训、岗位培训、委托培养等形式,提高劳动者素质。企业每年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应不少于工资总额的1.5%。通过职业学校、成人学校、乡镇企业培训基地及社会办学等途径,加强对乡镇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要将乡镇企业的人才培训计划列入院校合作项目,培养一批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进一步搞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搞好厂长(经理)的岗位培训,努力造就一批创新意识强、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企业家和管理者。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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