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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 2005-07-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党办发[2005]3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0号)和2005年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配套推进我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具体意见。
  一、关于苏木乡镇布局调整
  要本着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有利于服务农牧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地缘、产业、人口、资源等因素,以确定中心苏木乡镇为重点,科学合理地制定苏木乡镇布局调整规划。以2004年底苏木乡镇数为基数,以盟市为单位计算,苏木乡镇数量原则上要减少一半。每个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布局调整和撤并力度视实际情况,由盟市确定,试点旗县撤并苏木乡镇原则上要达到一半。今年各盟市至少要在一个旗县进行苏木乡镇布局调整和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鄂尔多斯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其他盟市是否全面开展试点,可根据各自情况酌定。各地在确定中心苏木乡镇时,要重点考虑区位、资源、人文等优势,同时考虑人口应相对集中,二、三产业相对发达,有发展潜力并对周边地区有带动和辐射作用等因素,目前看不准的,暂不要确定为中心苏木乡镇,中心苏木乡镇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调整后苏木乡镇数量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县乡事权划分的原则要求
  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促进苏木乡镇政府由管理型为主向服务型为主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牧区稳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不能再干预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交给农牧民和各类经济组织,从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着重在制定发展规划、谋划发展思路、改善农牧业发展环境、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等方面下功夫。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做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工作。日常工作重心应放在落实好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牧区的各项政策,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牧业发展、农村牧区稳定、农牧民增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牧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计划生育、民政、文化、卫生服务,推动农村牧区两个文明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对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和指导等方面。
  进一步理顺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的关系。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一律不得对苏木乡镇政府下达硬性经济考核指标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由旗县级政府部门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不能转移给苏木乡镇政府承担,旗县级政府及各部门需苏木乡镇政府配合完成的工作,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苏木乡镇相应的办事权限。苏木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土地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

  三、关于行政事业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苏木乡镇机构。一般苏木乡镇党政设2一3个综合办事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旗县所在地的镇可设4个(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管理办公室),较小的苏木乡镇机构可再精干一些。具体设置什么机构由旗县在限额内确定。苏木乡镇可在党政综合办公室设专人承担财会和经管工作。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法庭、国土资源等旗县派驻机构,应根据苏木乡镇布局调整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重新进行整合,合理布点,不一定每个乡镇都设派驻机构。
  要按照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整合苏木乡镇现有事业机构,强化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要通过签定合同、委托代理、政府采购等方式将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经营性事业单位应走向市场,自我发展。苏木乡镇不再新设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要求上划旗县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上划,其余事业单位均由苏木乡镇管理。对现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整合,苏木乡镇一般可设置3一4个综合性服务机构,具体设置什么机构,由旗县在限额内确定。
  对旗县派驻苏木乡镇的行政、事业机构实行旗县与苏木乡镇双重领导,以旗县管理为主,苏木乡镇管理为辅,旗县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对派驻单位人员任免奖惩的意见,旗县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有效办法,保证苏木乡镇能够有效行使权力。

  四、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重新核定各试点旗县的苏木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额。行政编制按一般苏木乡镇30名、旗县所在地的镇和经济发达的中心苏木乡镇40名、较小的苏木乡20名测算核定。撤并苏木乡镇达不到一半的旗县,按撤并一半核定;撤并苏木乡镇超过一半的旗县,超出部分的行政编制视情况经批准可适当调剂到旗县级使用。事业编制按一般苏木乡镇和经济发达的中心苏木乡镇平均30名(现有编制平均达不到30名的按现有编制测算)、旗县所在地的镇40名测算核定。撤并苏木乡镇达不到一半的旗县,按撤并一半核定,工勤人员编制包含在事业编制总额内,不另核定。旗县按照自治区重新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具体核定各苏木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数。
  苏木乡镇党政领导职数配5一7名,旗县所在地镇可配到9名,提倡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可兼任乡镇长,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副乡镇长进党委班子。自治区不核定领导职数总额,由各旗县按规定掌握。原苏木乡镇领导因职数所限未安排在领导岗位上的,可实行高职低配,保留原待遇,但不得超自治区确定的职数和编制配备干部。

  五、关于人员定岗分流工作
  在重新核定苏木乡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认定现有人员身份,清退没有正式组织人事录用手续及劳动用工手续的人员和临时人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苏木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旗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行竞争上岗,切实做到按编定岗,按岗选人。对上岗人员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上岗人员要分清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混编混岗。事业单位上岗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未上岗的人员必须离岗,不能与在职人员混岗,也不能轮流上岗。各地要对未上岗人员加强管理,尽可能帮助未上岗人员重新就业,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

  六、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对今年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每减少一个苏木乡镇由各级财政共同补贴100万元(其中从中央争取50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20万元、盟市和旗县两级承担30万元),以确保苏木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对有旗县编制部门核减编制文件、人事部门批准辞职文件、财政部门支付辞职金拨款依据,证实确已分流的人员,每分流一人,自治区财政补贴1万元。
  (二)这次试点改革中,未上岗又未能安置的人员,享受《公务员法》颁布后首次调资政策,并给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本人工资60%的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交纳医疗保险金,退休时按分流前的工资标准计算退休金。各试点旗县要确保苏木乡镇在职人员工资和上述人员生活补助的正常发放。
  (三)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要与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统筹实施。苏木乡镇在布局调整过程中和调整后不准出现新的债务,对原欠债务要进行清理划断,制定消化方案,不能影响调整后的苏木乡镇正常运转。今后苏木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要加强对撤并苏木乡镇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不得造成资产流失,资产处置后资金收入首先要用于苏木乡镇基础建设和分流人员。
  (四)对不再保留的苏木乡镇原驻地的学校、卫生院,要根据现有规模、工作条件、群众需求等实际情况,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或暂时需保留的,可不与苏木乡镇同步撤并。
  (此件发至市地师级,增发各盟市试点旗县)

 
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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