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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灌区玉米收购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发布文号: 宁价(农轻)发[1999]215号

各市、县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农发行(代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当前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7号)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引导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灌区玉米市场价合理回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鉴于入冬以来气候干燥,玉米水份降低,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灌区玉米实行季节性收购指导价,从发文之日起到2000年2月1日前,具体价格水平为每50公斤(中等)中准价35元,向上浮动幅度为5%,具体价格由农民与粮食购销企业协商确定。

  2、灌区玉米实行季节性收购指导价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压级、压价。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酿造、医药、饲养等用粮大中型企业可以直接收购,也必须执行以上价格规定。

  3、加强市场管理,切实管住粮源。各地物价、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对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小麦、稻谷的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坚决杜绝私商粮贩将低价收购的玉米转手倒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对旱作区玉米实行发证、发卡收购,严禁私商粮贩将灌区玉米倒卖给旱作区的各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5、各地粮食、工商、物价部门在近期内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和市场管理的要严肃查处。

  6、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灌区玉米收购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了解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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