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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5 生效日期: 1999-02-0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国税(征)发[1999]04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一九九九年,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深化改革促规范,强化管理保收入,严格执法讲原则,力争在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化管理上有所突破。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印发我区国税系统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源管理制度;理顺内外部工作关系,建立正常的税务、工商联席工作制度;结合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摸清税源底子;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的手段,为全面加强税收管理打下基础。

  二、瞄准经济增长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开扩眼界,及时掌握了解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税收管理,培养、发展新税源。根据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经济决策,我们应有目的的对建材等行业进行重点调查,积极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工作制度,改进委托代征代缴方式,确保经济、税收的同步增长。

  三、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各地要对全局收入有较大影响的税源大户实行专责控管,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及计划完成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等进行归类分析、及时掌握,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和税源结构分析提供依据。

  四、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宁政发[1998]99号)精神,主动同各级有关部门联系,对文件明文规定,予以取缔及依法予以关闭的各类小煤矿,按规定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清缴税款,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收缴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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