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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 2005-04-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确保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现结合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今年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列为第一件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把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充分认识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各项制度,确保农村低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落实好农村低保金分级负担工作,确保农村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县级财政要根据县级民政部门上月底编制的低保资金月支出计划表,于每月5日前将省、县、乡(镇)三级负担的资金全额拨付到县民政低保资金专户。对乡(镇)负担的配套资金,县级财政可从当年安排的乡(镇)预算经费中扣除。?
  三、农村低保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为保证低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堵塞漏洞,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同有关金融单位协商,务必于今年7月1日起实现农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金融部门要本着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为广大低保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统一将农村低保金发放时间定为每月10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将当月低保金发放名册、数额提供给承担发放任务的金融单位,并将发放资金足额汇入有关金融单位。金融单位应于10日前,将低保金转入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确保低保对象能于每月10日领取到低保金。
  五、完善机构,落实编制,增加工作经费。去年以来,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入保人数大幅度增加,低保工作的任务日益加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完善城乡低保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增加工作经费。民政部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
  六、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
  1、完善农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家庭情况进行收入的模拟计算,统一家庭收入的计算口径,使收入计算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五老”人员、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金、抚恤金,以及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补助、津贴,不得计入家庭收入。?
  2、认真执行“三公开、两公示”制度。坚决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低保对象实行两榜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严格履行参保程序。
  3、加强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普遍建立“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户一袋”档案必须具备以下材料: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两个以上调查人员签名)、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定期复查(核查)表等及其它相关资料。
  4、加强农村低保业务培训。为进一步规范各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认真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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