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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2 生效日期: 1997-02-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1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全党务必从政治、全局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仍然是当前农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有些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极少数基层干部工作粗暴,目无法纪,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的资财,甚至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个别地方酿成了干群冲突的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农民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一些地方干群关系恶化,危害农村稳定。对此,各级检察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决定》精神,运用检察职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央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决不只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高度,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大事,抓紧抓好。

  二、对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办。凡是挥霍、侵吞集体和农民资财,构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办;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无法纪,违法采用强制手段,严重侵犯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基层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作用。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受理并依法查办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四、结合贯彻执行《决定》,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以案释法,对检察机关查办的典型案件,有选择地公开报道,警示干部,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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