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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举行“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 2006-03-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调价方案,保持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海市物价局将于4月中旬举行“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就本次听证会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代表的组成和委托推荐的部门
  本次听证会代表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组成和产生,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听证会共聘请代表21名。其中: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市总工会代表1名,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1名,乘客代表5名,出租汽车驾驶员3名,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3名,专家学者代表3名,经营企业代表3名。
  听证会代表将委托各有关部门推荐。其中,乘客代表5名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报名并推荐;驾驶员代表3名由上海市城市交通工会组织报名并推荐;专家学者代表3名由市价格学会组织报名并推荐。
  二、听证会代表报名条件及办法
  (一)乘客代表
  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阅读、分析、表达能力,自愿报名并能确保出席的公民。
  报名办法: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报名(上门报名不受理)。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居住地点、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写明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理由。
  报名时间:公告发布起至4月2日下午4时止(信函以邮戳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肇嘉浜路301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信封上请注明“听证会报名”)邮政编码:200032。
  电子邮件地址:315@sgs.gov.cn(市消保委网址:www.315.sh.cn)
  代表产生方法:在有效报名人员中按照兼顾不同职业、年龄、不同观点等原则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
  报名条件:从事出租汽车营运驾驶三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阅读、分析、表达能力,自愿报名并能确保出席的在岗人员。
  报名办法:通过电话报名。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身份证号、居住地点、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服务卡号码等信息。
  报名时间:3月31日至4月2日上午9时一下午4时
  报名电话:23115197、23115194 联系人:徐长华
  代表产生方法:在有效报名人员中按照兼顾不同运营公司、年龄、工作年限等原则由市城市交通工会推荐。
  (三)专家学者代表
  报名条件:身体健康、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专长,自愿报名并能确保出席的公民。
  报名办法:公告发布起至4月2日下午4时止,通过传真报名,需提供本人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简历及相关信息。
  传真号码:63210602
  联系人:程大选联系电话:63212182
  代表产生方法:由市价格学会兼顾经济、技术、法律专业特点推荐。
  三、旁听人员报名条件和产生办法
  1、本次听证会旁听名额10名。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关心社会公用事业发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自愿申请参加旁听。
  2、申请者于3月31日上午9时起至4月2日下午4时止,通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hdrc.gov.cn)“上海市价格决策听证会旁听在线申请系统”报名,提供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法。
  3、上海市物价局将根据申请报名的有效性,随机选定旁听人员,并将于会议召开的前2天通知中选者,中选者凭上海市物价局通知领取旁听证。未选中者不再另行通知。
  4、旁听人员须持旁听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参加旁听,并遵守听证会有关规定和纪律。
特此公告。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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