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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做好全省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文号: 赣公消发[2005]23号

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中队,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2004年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针对广州市消防支队在扑救农药火灾中因无空气呼吸器造成17名官兵中毒事件,作出整体考虑解决消防员防护装备问题的重要批示,公安部和财政部也提出了抓紧解决消防员防护装备的具体措施,并于2004年12月17日在湖北武汉联合召开了包括我省在内的中部10省(部里界定的区域)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座谈会,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武汉会议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筑建和谐社会,切实关心消防官兵安危和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公安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加强消防部队基础建设,增强消防战斗力具有重大意义。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至2006年,分西、中、东部共安排补助1.6亿元帮助地方解决个人防护装备问题(其中:西部地区2004年实施并已于当年完成,江西等中部地区2005年实施,且要求在当年完成,东部地区2006年实施),并且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中央与地方的经费负担具体比例是:西部1:1,中部3:7,东部2:8。2005年,公安部消防局将会同财政部国防司对中部10省进行检查,对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年内未完成的要提出批评,并通报全国。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按照两部武汉会议要求,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以2003年底需配置个人防护装备的一线消防战士人数,按每人三大件11200元标准(灭火防护服单价1500元、空气呼吸器单价8500元、呼救器单价800元、其他400元)计算,确定我省共需安排资金2520万元,并按中央与地方3:7的比例负担经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60万元,我省配套1760万元。中央资金由公安部消防局直接划拨省消防总队。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后,公安部消防局凭省里经费到款凭证下拨补助款。
  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资金按规定应由同级财政负担,但考虑到全部由各地负担有一定压力,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配套资金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1/2,配套金额为88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1/2,配套金额为880万元,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分担:设区市消防特勤中队的配套经费由设区市本级财政负担;县(市)消防中队的配套经费由县(市)财政负担;区消防中队的配套经费由各设区市、区财政负担,并由设区市自行确定具体负担数额。据此测算,设区市财政需配套56.26万元,县财政需配套522.74万元,设区市自行确定配套方式需配套301万元(详见附件1)。
  省财政负担的880万元,直接拨给省消防总队,由省消防总队集中办理采购,补助文件另行下达。各地接到补助文件后,自行调整帐务。
  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按照省规定的数额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配套资金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经费隶属关系拨付给公安消防支(中)队,再由县(市、区)消防中队汇交设区市消防支队后,由支队于2005年6月30前集中统一汇交省消防总队。

  三、切实加强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为确保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全省个人防护装备采购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资金由总队集中管理,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统一采购,以实物配发方式下达。个人防护装备资金到位后,各级消防部队、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提前做好准备,尽快建立和完善仓储、使用、移交、维护、检验、修理、报废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以提高个人防护装备完好率,切实保证新装备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为加强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省消防总队成立个人防护装备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队也要建立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消防部队主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区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个人防护装备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消防部队和同级财政部门同志共同组成,以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西省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安排汇总表(不发设区市)(略)
  2、江西省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安排明细表(不发设区市)(略)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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