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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规定,以及《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以及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其它有关政策。经市人事局同意,现就2005年度本市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报评审范围
(一)区、县体育局系统及体教结合学校和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中从事竞技体育教练员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教练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二)上一年度已申报,但经审定未通过的对象,如在本年度未取得新的较为重要的业绩,不得申报。
二、 申报审定条件
具有体育院、系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五年以上,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参加上海市体育局组织的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外语考试合格(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岗位实绩考核在称职以上等次,训练业绩符合规定要求。
学历或资历未达到《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规定要求,但符合沪体人(1994)437号文规定的破格条件者,也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程序
本市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组织核实,单位集中报送的办法(个人也可按规定将申报材料送交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各单位人事部门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做好申报工作。
1、申报对象如实填写《体育教练员职务申报表》、《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情况表》、《上海市业余体校教练员输送运动员情况汇总表》及有关材料等,并提交学历、资历、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外语考试成绩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所撰写的专业论文(论著)等相关材料。
上海市体育局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