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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 2004-11-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4〕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国务院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上来。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大力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努力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工作目标。通过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我省食品安全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针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品种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扶持一批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工业水平。
  (二)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大力推进省、市两级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整顿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的滥用现象。积极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农产品污染,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信誉,使我省成为全国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严格监管食品流通、消费领域。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继续推行食品产销“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广大农村,要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五)依法彻查食品安全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立即按程序上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和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取得的成效及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正面典型和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升我省食品安全信誉。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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