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评选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7 生效日期: 2005-09-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农场局:
  为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规定,结合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综合性小学生运动会和中学生运动会的制度,决定今年下半年在本市中小学校开展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选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印发的“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体系”和“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见附件1、2)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选优工作,在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合格评估的基础上,评选出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评选名额见附件3)。

  二、评估、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评估、评选工作达到调动积极因素、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各区县评选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应注意中学与小学以及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合适比例,突出代表性,经区县综合评定后报市有关部门审定。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由市教委、市体育局颁发奖状。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先进个人由市教委、市体育局、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授予证书和奖牌,并由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给予奖励。

  四、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中小学校和先进个人申报材料,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4、5)填写,于2005年11月6日前报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1.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指标体系
  一、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重:10%)
  (一)领导重视程度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法规、政策,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体育开课率达到100%;
  2、体育工作列入办学总体发展规划,坚持德育渗透、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体育教学理念,学校领导定期研究、检查体育工作,定期听体育课;
  3、学校重视“体教结合”工作,能积累基本经验,形成基本特色。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学校设置体育教学机构,有一名领导分管体育工作;
  2、制订体育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
  3、学校各部门在体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密切配合、协调。二、基础建设(权重:25%)
  (一)师资队伍建设
  1、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体育教师,教师队伍在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等方面结构合理;
  2、保证体育教师开展教学、课外活动、课余训练、科研以及培训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合理计算工作量,工资待遇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
  (二)教学条件
  1、按《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育器材,体育场馆、设施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运动训练的需要,保证体育设施的维修和补充易耗物品的经费;
  2、有满足体育教学基本需要的体育图书、期刊、报纸、音像资料等;
  3、电化教学设备基本满足体育教学、课外活动、教科研及课余训练工作的需要;
  4、积极开发体育课程资源,能从实际需要出发自制些适宜的教学用具、器材。
  三、课程教学(权重:30%)
  (一)课程设置
  义务教育阶段1—9年级按《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开设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
  (二)教材与教学文件
  1、初、高中学生使用经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办公室审定的教材,体育教师使用根据上述教材编写经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办公室审定的教师用书;
  2、学校根据《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体育课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并有学期、学年体育工作总结。
  (三)体育教学
  1、教学内容的选择符合《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学校实际和学生兴趣,积极实现教学目标;
  2、体育课教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有适宜的运动负荷,注重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的改革,教学质量较高。
  (四)教学管理
  1、体育教师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组织教学能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2、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教师工作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校本教研活动,特色明显;
  3、有完善的场馆、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场馆、器材、设施安全、整洁。
  四、课外体育活动与课余训练(权重:15%)
  (一)课外体育活动
  1、根据学校条件,集中或分散安排好学生每天早操(包括课间操)或课余体育活动,实效性强;
  2、课外活动做到时间、内容、场地器材、人员四落实,学生参与面广,形式多样,特色显著,富有成效;
  3、定期举办全校运动会、传统体育竞赛活动或趣味性竞赛活动。
  (二)课余体育训练
  1、建立较为完善的课余体育训练管理、评价和奖励制度;
  2、参加体育竞赛的情况和成绩
  五、教学与科研成果(权重:20%)
  (一)学生在掌握体育知识、技能和情感、态度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学生体育课评价的及格率在95%以上,初中毕业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的及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98%以上学生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标准,有测试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数据上报、统计分析和干预措施;
  (三)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承担区县、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区县、市级及以上优质课奖。
  六、说明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评为不合格。
  1、未按国家要求开设体育课;
  2、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加分(权重5%,不得重复加分)。
  1、学校体育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2、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取得优良成绩。
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学校体育的各项政策、法规,热爱学校体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精神强。
  二、连续从事中小学校体育教学、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工作5年以上者。(不含市、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组织协调、教学(科研)能力。
  四、积极承担体育教学、行政管理、教研(科研)等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在课堂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和竞赛、科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