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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3 生效日期: 2004-09-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4]1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以下简称“仪长”管道工程)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仪长”管道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仪长”管道工程的建设,对于解决长江中下游地区石化企业的原油运输问题,提高原油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降低运输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包括我省在内的沿江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务院批准建设“仪长”管道工程,是国家加快中部地区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尽快崛起的重要举措。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征地拆迁管理
  为加快“仪长”管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的永久性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允许先期开工的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报批。相应的征地报批文件必须在先期开工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按照征地审批权限逐级报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手续。
  (一)“仪长”管道工程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负责,费用包干使用。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统征协议规定,组织沿线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及被征地村组共同对用地范围现场踏勘、勘测定界、测算用地面积,调查核实被征用土地单位的人口、劳力、土地面积、地类、产量、产值等基础数据,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及劳力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村组按有关规定签订用地协议。
  (二)“仪长”管道工程永久建设用地,采用征后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地方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征地面积、地类核减被征地单位原来负担的农业税。
  (三)“仪长”管道工程永久建设用地征地费用包括: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费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征拨用地勘测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政府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与省国土资源厅衔接,及时掌握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压覆矿产资源的,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矿业权范围调整的,由中石化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评估后裁定补偿;工程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仪长”管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中石化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共同选址并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交纳土地复垦费,然后由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房屋拆迁费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含单位或个人的永久性砖混、砖瓦、砖木、土木结构的平房、楼房及室内外配套设施和拆迁管理费)。其它构、建筑物和砖瓦窑、养殖设施、石灰窑、坟墓、水利设施、水(机)井等另行商定补偿。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拆迁建筑物分户清册为基数,由征地拆迁部门、被拆迁户共同实地分类清点丈量,按中石化与各有关县(市、区)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七)通信、电力、广电线路迁改方案由中石化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三、关于林地使用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不得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工程建设中砍伐树木必须本着“既能保证正常施工,又要尽量保留绿荫”的原则进行。
  (一)“仪长”管道工程长期和临时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由省林业局推荐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会同各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对需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林地面积和林木采伐量,经中石化与各有关县(市、区)林业局签字认可后报省林业局审核,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工程征用和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在取得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按规定的面积、范围和林木采伐量,由林木所有者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林木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所在县(市、区)林业局要与中石化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三)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报省林业局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关于水利及水土保持工作
  (一)“仪长”管道工程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讯线路、水文测报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中石化按原规模、等级、标准作价予以补偿,或由中石化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
  (二)应将国家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建设涉及的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工程竣工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三)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中石化要拟定规划,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需拦河、跨河、穿河或临河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需穿越长江或者长江一级支流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对防洪影响的专题评估报告,工程建设具体方案要依法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关于城建、交通、公安、环保、文物保护等工作
  (一)“仪长”管道工程项目建设要办理规划报建、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精心施工。在本省境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外省(市、区)施工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效证件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一次办理,全省通用。(二)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工程运输,全力保障大件运输的畅通。运输单位要按照大件运输有关规定,提前告知大件物品的重量及运输线路,建设单位要提供管道建设的相关图纸资料,公路、港航管理部门要为工程大件运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港监部门要积极保障大件运输航行畅通。
  (三)公安部门要维护工程建设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哄抢建设物资和阻碍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依法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五)文物部门要依法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发掘和保护工作,支持工程建设。

  六、关于资金管理
  (一)资金的缴纳
  永久建设用地征地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中石化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包干使用。征地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耕地开垦费、新征拨用地勘测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石化向省国土资源厅一次性缴纳。
  工程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由中石化按与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数量和费用标准,向被临时占用土地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缴纳。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中石化向征占地所在县(市、区)财政局缴纳。
  房屋拆迁补偿费。按中石化与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实际发生数量,缴纳给当地政府指定的负责房屋拆迁工作部门。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中石化按照核定的征占林地面积和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向省林业局缴纳。各级林业部门要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
  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补偿费。由中石化按标准将林木、苗木补偿费统一缴纳给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代为发放给林木、苗木所有者。伐除的林木和苗木交所有者处理。
  其它应交纳的费用。中石化要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足额交纳。
  (二)资金的使用监督
  中石化要及时向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税费的缴纳情况。各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及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要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和挪用。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缴入同级国库和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积极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意见。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努力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种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现行的规定执行。对在建的管道工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下达停工通知;如确需停工的,必须报经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能,加强协调督办,切实帮助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施工管理,提倡文明施工;要严格建设项目“四制”管理,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及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衔接,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定期互通情况,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建设环境。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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