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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文号: 闽注协[2003]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我省税务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税务代理的公信力,推动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省国、地税局同意,现将《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推动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代理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支持并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第四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及管理工作由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评定过程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事务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情况。如是否脱钩改制,有否依靠原机关招揽业务占领市场;
  二、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遵循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情况;
  四、是否存在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五、执业机构的规模大小、执业人员数量、市场占有率情况;
  六、申请成立、评定资质等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资料情况;
  七、是否存在被诉、被罚或被媒体公开曝光问题;
  八、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整;
  九、被相关机关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或被媒体表彰情况;
  十、完成省协会、中心布置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六条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设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小组成员聘请省国、地税局征管处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二年评定一次办法。评定结果在行业内公布,对被评为A级的税务代理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被评为A级的税务代理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征求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为15日。
  第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后,省协会、中心可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即降为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进行细化,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参评的事务所评定A、B、C、D四级,并实行相应管理。
  一、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信用等级A级,并实施A级管理:
  二、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信用等级B级,并实施B级管理;
  三、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信用等级C级,并实施C级管理;
  四、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为信用等级D级,并实施D级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中介机构与原挂靠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三、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中有被主管行政机关处停业整顿或警告处罚以上的;
  四、执业人员中有1名以上人员执业资格年检不合格者;
  五、中介机构规模小、业务量少、市场占有率低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的;
  七、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信用等级D级:
  一、与原挂靠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业务程序导致执业报告严重失实的;
  五、偷逃国家税费的;
  六、抽逃、转移资本金的;
  七、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涉及刑事诉讼并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五章 激励与监管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不同等级的事务所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在主管机关监控的前提下,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事务所给予激励,对表现落后的事务所加强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务代理的诚信度。
  第十四条 对A级事务所给予以下鼓励:
  (一)二年内免予业内业务检查;
  (二)简化事务所和执业师资格年检手续;
  (三)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该次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年检和下次等级评定的参考,可在下次的等级评定中加分;
  (五)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
  (六)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国、地税机关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对被评为B级的执业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常规管理。
  第十六条 对被评为C级的执业机构,除按常规的管理措施外,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年实施一次信用等级专项检查;
  二、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的,省协会、中心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十八条 事务所所长作为事务所和执业师行为规范的第一责任人。凡所内发生重大事件或连续两年为D级的,实行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行内惩戒。

第六章 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税务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作为对事务所和执业师今后在资质和资格审核和年检考核时的参考依据。根据代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年度分等级存档。信用档案由省协会、中心设立和管理,存档所需资料必要时可由事务所提供。存档内容包括:
  1.代理信用等级评定中各考核项目的评定结果;
  2.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犯罪记录,诉讼记录;
  3.被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4.有关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情况;
  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7.受中心及协会的奖惩情况;
  8.其它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评定程序完毕前,评定人员不得擅自将代理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定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代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的,由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分别依法给予严肃行政处分和行业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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