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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丹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目标的实现,加速我市经济结构向高新技术方向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增加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引进、人才流动和成长的社会环境,现结合丹发(1999)38号文件精神,对我市的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外省市单位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上述范围内的各用人单位都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引进高层次人才。
  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县(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
   2、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3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4、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前五名),与我市产业结构有紧密关系的专业人才;
   5、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学历)的人才;
   6、30周岁以下国家普通计划招收的我市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
   7、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8、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人员。
  一、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在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同时,鼓励和优先引进丹阳籍人才回本市工作。用人单位应对所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认真的考核并对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进行科学的测评和论证。用人单位测评和论证有困难的,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人才测评机构进行。成立丹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就业管理工作。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设在市人事局,与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上述各类高层次人才到丹阳工作均可以办理调动、就业、代理等手续,也可以按丹政发(2000)6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聘证手续。鼓励各类人才采取调入、特聘、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短期聘用、技术攻关、项目咨询、经营管理、企业顾问等灵活形式,引进国内外智力为本市服务。对于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受市政府表彰的市(县)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组成科技顾问团,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参与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服务。加大人才投资力度,实行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超前性投资,设立政府、行业和企业人才基金。
  (1)、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人才基金,使政府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资与经济建设投资同步增长。
  (2)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筹集行业性人才基金的办法,以保证本行业的人才开发。
  (3)、全市市属规模企业必须建立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企业人才基金,用于企业内部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要逐步设立。企业人才基金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税前列支。人才基金具体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大力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人员,由市人才基金给予1.5万元的安家费,用人单位提供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一套或不低于5万元的购房补贴。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收入实行多元化的分配机制,实行最低保障工资制,试用期满后年最低收入不低于全市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可以与用人单位实行协议工资制,条件具备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由市政府另发600-1000元的人才基金专项津贴,期限两年。
  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及失业、工伤保险,没有安排住房或给予住房补贴的,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丹政人(2000)23号、丹政人(2000)26号和丹政人(2000)24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采用辞职、辞退等方式来本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对其可以认定计算的社会保险交费年限的保费,由用人单位补交。
  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到我市企业工作的30周岁以下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国家“211'工程院校本科毕业生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资助,期限两年。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签订有关的聘任合同,阐明各自的责、权、利,并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生效。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最高可达到35%。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留学人员来本市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手续由人事部门即时办理。市人才中心为引进人才及其家属子女代办户口的迁移、落户、农转非等手续。对按本意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家属,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以及相关费用,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在我市登记城镇户口。引进人才的户口可落户在工作所在地,也可落户在市区;其在中小学学习的子女可在工作地附近就读,也可在市区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有关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并与施教区内的学生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要建立单位领导与引进高层次人才联系责任制度,对引进的人才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思想上经常沟通,充分听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的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条件。
  因流动等原因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的引进人才,工作满一年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恢复身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对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
  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编制和用人计划的限制,所需编制、计划由市人事、编制部门专项下达。市政府定期对全市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表彰,并给予重奖。

  三、切实抓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确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违反本意见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个人可以离职,单位必须放行,人事部门予以支持。符合上述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的现在职高层次人才,在本职岗位上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按除安家费、住房补贴和人才基金专项津贴以外的其他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丹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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