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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2]150号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体改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编办 市体改办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二○○二年八月)
  为规范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我市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及资产评估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2]94号)的要求,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凡涉及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产(股)权转让,合并、合作、清算,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租赁等经济行为的,都必须对涉及的资产先审计后评估。

  二、为规范审计及资产评估行为,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的审计及资产评估实行'三统一'。即:由市事业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改办)统一委托,财政部门统一审计及评估要求,统一付费。凡改制单位已与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的,请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已签订的委托书送交市财政部门备案,由市事改办重新与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凡目前没有签订委托书的,一律停止与中介机构直接签订委托协议书,由市事改办统一委托。为加强质量跟踪,在支付审计评估费用时留2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发现重大遗漏及差错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

  三、资产评估程序为:(1)委托评估;(2)清产核资(改制单位内部公示一周);(3)审计;(4)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后,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初审、市事改办审核、财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四、社会中介机构除对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外,还应对基准日到新企业创立日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单位在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过程中,对资产损失及增加负债等重大账务处理问题,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作决定,不得越权答复或处理。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对审计及评估项目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提交市事改办审核后办理核准手续,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审计部门。凡经市事改办审核符合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在中介机构修改或单位补充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财政部门在核准资产评估报告时,如发现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真失实的,财政部门将宣布资产评估无效,并按照财政部第15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扣减相关评估费用。情节严重的,提请省财政厅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审计人员对改制企业评估基准日前的审计,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及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将根据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和审计机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
  为加强资产审计及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审计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开发等单位重大项目的评估进程、评估方法、重大事项的账务调整应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市事改办及财政部门对房地产单位的审计、资产评估及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在审核或核准前将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必要时将举行听证会论证。

  五、改制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如实向审计及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有异议的可在中介机构征求意见时向有关人员陈述,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供可靠证据。对改制单位故意隐瞒资产(含私设的小金库和账外资产),虚列成本或虚增负债,人为压低净资产价值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主管部门要确保资产评估工作质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运用评估结果确定资产交易形式和交易价格。不得暗箱操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将严肃查处,认真纠正。

  七、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业质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及规范、产权界定政策,搞好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人员要恪守执业道德,自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资产评估工作质量。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的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不因市事改办审核和财政部门的核准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八、审计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对审计、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改制单位数的25%。对检查中发现的审计及资产评估各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并建立审计及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九、为防止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举报情况查实的国有资产净值的5%予以奖励,并严格实行为举报人保密制度。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519229。
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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