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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3]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发挥社区优势,做好社区居民就业、再就业和退休后的有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街道和社区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求,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2)18号)和《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市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现就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织、工作任务
  结合社区调整,在整合后的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业务上接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指导,协助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开展以下工作: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再就业优惠证》的初审,各项就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等。

  二、人员配备、经费来源
  根据任务需要,每个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4名工作人员(应至少3人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所需经费暂定1000元,其中:工资700元,缴交社会保险、办公经费等300元。整合后的社区居委会暂按100个(待整合后按实际数调整)测算,每年需经费480万元。所需经费由市、区、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4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与街道的承担比例。上述市级财政补助政策一定三年即2003年至2005年。

  三、使用管理
  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工作人员的具体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辞退、工资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具体实施。其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管理。
  为加快这项工作的筹建进度,各区可先按拟设立的社区居委会数量下达招聘工作人员的指标,先进行招聘、培训,社区居委会一旦组成即可配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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