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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经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文号: 并经管发[2006]20号

区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各入区企业及用地单位:
  为了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及时快捷为入区企业提供建设用地,促进太原经济区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区制定了《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的管理,规范在土地的征收、出让过程中土地资金的运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证土地净收益及时入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及时快捷为入区企业提供建设用地,促进经济区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但未经出让程序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改变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用途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宗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储存和清算。土地部门按规定在银行设立土地出让金成本支出专户,专项用于接纳和核算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拨的土地出让成本。


    第五条   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以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定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结果为依据。实行招、拍、挂市场化运作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地价评估必须执行政府依法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供地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低于最低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七条   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定费用,没有全部支付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允许企业进地开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发证。企业擅自进地开工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征收

    第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土地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指标和征地方案,应对批次征地费用进行认真测算,做出征地预算,填写“批次征地成本费用预算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入土地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成本支出专户。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土地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协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拨付被征地农村的账户,将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第十条   征收的土地出让后,用地单位根据与土地部门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土地部门开具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简称“五联单”)中所核定的金额和时限,依法按期足额直接缴入设在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耕地占用税由用地企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缴款后,凭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的“五联单”的第四联以及银行的入账凭证,到土地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用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法律规定落实“占一补一”的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需向土地部门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部门负责造地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需向土地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土地部门按征地管理费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土地部门按宗地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简称“清算单”),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清算单”在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内进行清算,将清算后的政府净收益及时缴入金库,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对拨入土地出让金成本支出专户的征地费用,在清算时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章 土地出让金支出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支出、出让前期开发费支出、融资成本支出和勘测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等,按管委会规定的标准执行。
  出让前期开发费支出是指征收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没有进行前期开发的,不得列支开发费;虽然进行了某些开发但费用没有列入土地出让金计价金额的,也不得列入开发成本。
  融资成本支出是指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经营机构为收购土地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用、审计评估费用及其他手续费用。
  征地勘测费用支出是指批次用地报批时所发生的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及勘界费用。


    第十七条   在宗地范围内的各项支出确需列入征地成本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支出的,由土地部门提出意见并签字认可,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列支。未经土地部门签字认可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直接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列支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受让用地单位建设施工时发现该宗地地下有在清点附着物时未发现的坟墓等隐形附着物,需另行补偿时,由土地部门和社会事务部门予以协调,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通过土地出让金成本支出专户对农民补偿。


    第十九条   协议出让土地,由用地单位按征地成本代征周边道路用地。需修建未代征的道路,其征地成本由管委会垫支,待入区企业受让土地时,将代征用地费用与出让金一并交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在管委会支出批次征地费用紧张的情况下,可发挥经济区土地事务中心融资的功能,以土地事务中心名义贷款筹措征地费用,担保业务费和贷款利息一并计入征地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益的8%为土地部门核拨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统一在宗地清算时,按照“结清一宗,核拨一宗”的原则及时拨付,纳入土地部门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对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技改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破产企业、特困企业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征收后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受让人应当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特殊原因经申请土地部门批准,可延期交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0日至6个月须每日加收迟延支付款项总额3‰的滞纳金。超过6个月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土地部门对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征地费用的收支进行台帐管理,应在次月5日前和财政部门核对、清算当月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要做到土地部门台帐和财政专户收支一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要按照“出让一宗,收缴一宗,清算一宗,入库一宗,核拨一宗”的原则进行管理,真正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不留隐患。


    第二十五条   土地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对重大土地出让金收支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过程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格监督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凡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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