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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国办发[2004]33号文件针对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森林防火的组织体系、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监督管理、领导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开展宣传,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
  2004年年初以来,全区各地出现持续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灾、因灾人员伤亡事故频频发生。截至2004年lO月底,全区共发生森林火灾931起,火场总面积17680公顷,其中受害森林面积4286公顷,损失成林蓄积123043立方米,烧毁幼林373万株;因森林火灾死亡21人、伤4人。与上年同期相比,森林火灾次数上升52.9%,过火面积上升72.8%,林木损失增加120.2%,伤亡人数增加150%。入秋以来,我区持续干旱无雨且伴随大风的天气,致使火险等级偏高,部分地方已经相继发生森林火灾,我区当前的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我区森林防火的实际,深入学习宣传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建立和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调整和充实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及其办事机构人员。各级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森林经营单位,都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培训。自治区负责对市级林业部门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和县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县(市、区)长的防火指挥及业务知识培训,各市要抓好县(市、区)以下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县(市、区)长、各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局长、林业站站长要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领导包片责任制、森林防火目标管理、火源管理、培训教育、扑火预案、扑火指挥工作规范、森林火灾报告等各项制度,促进森林防火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是确保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高效运转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负责人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要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岗位责任制等有效形式,细化责任,严明奖惩,做到条条有人抓,块块有人管。要逐步建立森林防火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强化森林防火部门分工负责制。林业部门要为政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防火经费保障工作;铁路、交通部门要分别做好铁路和公路两侧林木的防火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气象部门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其他部门也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逐步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三、完善森林消防队伍。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安全扑救能力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我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要高度重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林区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林区公安消防部门在灭火救援中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建立一支以上、每支不少于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并切实解决其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不断提高其扑火装备和安全装备水平,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做到规范管理,强化训练,全面提高队伍的战斗力。要多方筹措资金,发展生产基地及经营项目,为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切实保障。加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林区各乡镇要建立一支以上、每支15人左右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配备一定的装备,经常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应急扑救能力。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拓展航空森林消防业务,增加航护飞机的数量和飞行次数,落实地面保障经费,充分发挥航空护林在偏远林区巡护、快速运送扑火人员和物资、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的优势。

  四、加大投入,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要重点支持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监测袱望、林火阻隔、扑火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加大对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的力度,努力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设立扑火救灾专项资金,弥补森林防火资金的不足。各森林经营主体要重视森林消防安全,安排专项经费,加强各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各地在大面积造林绿化或在林区林场开矿建厂、兴建旅游区、建设开发区时,要将森林防火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并同步实施。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将生物防火林带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防火基础设施。
  要重视对科技防火的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水平。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要加快计划烧除、生物防火林带、航空护林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加强森林防火预测预报工作,推进森林防火标准化建设,推进林火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

  五、坚持和完善政策扶持,保障森林防火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购置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按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等六部门《关于购置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森防[1988]2号)的有关规定购置并经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车辆使用证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做好森林消防飞机的调用和飞行保障,保证航空护林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飞行需要;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做好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发布。

  六、搞好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林区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工作牵涉到千家万户,任何预防措施的落实,都是以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为基础和前提。各地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大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播放或刊登公益广告,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常识。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区还要通过文艺演出、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发放防火小册子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宣传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要通过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在惨痛的教训中,受到教育,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其安全用火、安全避火的能力。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与森林灭火。

  七、完善法制,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火
  要认真总结森林防火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森林防火制度,依法推广村民联防等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完善森林防火法规体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要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遇4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各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林区内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对高火险时段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组织的办事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运转正常。
  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的执法监督主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辖区内涉及林地、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要限期消除和整改;对因违反规定引发问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一必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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