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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申报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的精神和本市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申报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原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教育部8号文件的精神,以“积极支持、规范管理”为原则,规范本市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
  (二)独立学院作为普通高等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的原则。
  (三)独立学院试办初期,应贯彻“一校(普通高校)一院(独立学院)”的原则;合作方原则上以与“一校”合作试办“一院”为限。
  (四)在试办独立学院的过程中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有关独立学院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二、试办范围及试办资格
  (一)独立学院的申办主体应为在沪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办学校现设学科门类应在3个以上,本科毕业生两届以上。
  (二)拟办独立学院的校名应为“申办普通高校校名+**(中性词)+学院”;地址应为上海市。
  (三)部委属院校应先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出具书面函件。

  三、试办独立学院合作方的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合作方,应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其注册资金应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申办高校与合作方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合作办学年限不低于8年。
  (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合作方原则上只能为一方,如有多方参与,应在其内部明确相互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对独立学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试办独立学院的总投资应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申请建校时,具有土地产权证明并已建校舍的,申办验资资金应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有土地产权证明但未建校舍的,申办验资资金应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以上申办验资应到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并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四)已经市政府批准筹建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筹),其举办单位如需改办独立学院的,应先行办理原高等职业学院(筹)的终止筹建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另行与有关高校合作试办独立学院。

  四、独立学院的设置条件
  (一)独立学院应设立学院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二十一 条行使职权。
  (二)独立学院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建校资金和稳定的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三)独立学院领导机构成员的要求:
  1、正、副校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有5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管理工作经历;
  3、有高等教育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须专职人员;
  (四)独立学院应建立党、团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五)设立董事会的独立学院,董事会成员应由申办方、合作方有关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人员组成;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以上领导机构成员中,董事会成员应报审批部门备案;正、副校(院)长应报审批部门核准。
  (六)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相对独立的教学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七)试办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见《上海市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设置标准》(附件1)。

  五、独立学院的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教学管理
  (一)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
  (二)独立学院拟设置的专业应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专业并应是申办普通高校已开设的专业。
  (三)独立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列入本市市属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总规模内,由市教委统一下达。
  (四)独立学院的招生批次由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试办初期,独立学院的招生范围应在本市。
  (五)普通高校(申办主体)应负责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独立学院设置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普通高校申请正式试办独立学院,暂定为每年受理一次。时间安排如下:
  3月30日前申办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市教委受理申办申请以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申报登记表》(附件2)5月15日前市教育评估院接受申办单位委托,组织专家对拟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考察评议并作出书面评议报告5月30日前市教委受理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6月30日前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教育部审批市教委应在收到教育部书面批复后的1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办单位。

  七、申报学校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一)申办报告,含合作方单位名称、性质,拟办独立学院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拟办专业课程、办学规模等;
  (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申报登记表》;
  (三)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市属高校不需);
  (四)建校方案、四年发展规划;
  (五)合作方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建校资金来源及证明(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六)合作办学协议书(申请高校与合作方签署),应明确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数额、职权范围、权利义务等,如需取得合理回报的还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四十四 条规定,在办学结余中明确各自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七)建校用地证明文件(区、县规土局出具);
  (八)拟建独立学院章程(按《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制定);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院,董事会章程可另行制定,也可与学院章程合并制定;
  (九)拟任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职称、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等)和任职意向书(如系申办高校派出的现任校级领导成员,不需以上证明材料);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院,应另报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十)拟聘专任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任职意向书等),并单独装订成册;
  (十一)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市教育评估院考察评议报告。
  以上材料中“(一)、(二)”项应于3月30日前送市教委1套(原件),其余材料应于5月30日前送市教委一式3套。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独立学院一经批准成立,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学院的办学收入、财产归学院所有,申办高校与合作方不能转移或挪用办学收入。合作办学双方如需获取合理回报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为了确保学院的法人财产权,独立学院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按《实施条例》第五章的相关条文执行。
  (三)独立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由学校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四)独立学院毕业生学位证书的颁发,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五)独立学院获准建校后,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到指定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普通高校申请筹建独立学院的,应在备齐本通知第七条申办材料的(一)一(六)后报市教委审议,由市教委在1个月内将有关意见报教育部审批,同时抄送申请高校。
  以上事项中,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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