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十政发[20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体的投资导向作用,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高质、高效地完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筹资单位、管理部门投资承贷主体和执行法人、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全部借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全部借款及市财政提供的建设资金都要进入该专户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1、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2、城维费
3、电费附加
4、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
5、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收入的15%
6、排水管理费
7、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8、异地绿化费
9、城市供水基金、水增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1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0%
11、国有企业红利收入
12、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13、国有产权卖断收入的60%
14、国家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
15、城市建设项目收益
16、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划转方式:
1、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月划转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2、行政性收费的各类收入,其征收渠道不变,每月按规定比例缴存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3、国有产权卖断收入按比例直接存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4、国家拨款、贷款的城建资金,由受拨款或贷款方直接存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除国家投资专项资金外);
5、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收入的15%由财政划入国资公司城建资金专户。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国资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资公司必须每月向“管理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国资公司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处理。
第九条 十堰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监督,国资公司管理,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通过逐步建立价格补偿体系,实行逐年回收制度,保证资金的保值与增值;投资非经营性公益性的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工作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公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报市计划部门备案。专项资金的运作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开发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项目执行法人筹措;公益性项目的资本金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中安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为: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拨付项目执行法人,项目执行法人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强化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制度。项目执行法人必须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明确专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运作及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管,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及存在挪用建设资金现象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还贷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总借款人和项目总业主,负责全部借款的还本付息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基金专户。政府承诺的还贷资金及时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转入还贷基金专户,涉贷项目的收益全部进入还贷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严密的资金使用合同。合同条款必须包含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还款措施,必须提供可独立处置的财产、权益质押或担保,并同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确保建设资金及还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还、贷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权暂停发放新贷款。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项目执行法人必须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其所需要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所有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择优选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工作。严禁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部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执行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单项验收,然后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参加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