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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2003年全市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3]9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2003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03年全市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3年全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上统称2003年全市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2003年全市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安监、公安、海事、卫生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综合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达到整治工作的目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安案,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质量。

  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前两年的做法,各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以牵头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会同市安监局、交通局、农机管理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北海海事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交通局、水产局、农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和北海海事局、北海火车站等部门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炮竹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整治,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牵头,会同市工商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旅游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卫生和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负责,全面部署有关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整治标准,认真解决整治不彻底的问题。针对以往一些领域整治不彻底的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整治标准,狠抓工作落实,认真查找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的原因,采取综合性措施,对症下药,真正解决问题,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整顿的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该取缔的取缔,该停运的停运。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认真搞好整改,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围绕安全生产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完成;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五、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通报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2003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各牵头部门要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2003年12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材料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二00三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继续整治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要求,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减少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矿、可持续发展、安全第一和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原则,继续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各项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把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促进矿山企业规范开采,规模经营,提高层次,为实现我市矿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工作目标:全市非煤矿山向具有技术、管理、资金优势的企业集中;保留的是具有一定规模,基本达到规程规范要求,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矿山企业;整治无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矿山已被关闭;因整改资金或工程量太大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个别矿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通过整治,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初步建立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长期性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在于整治与规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已经开展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整治的成功经验,边整顿,边治理,边发现问题,边处理,逐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今年整治工作总体上应是整治和规范同步进行,重在规范提高。要在前一段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原则,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下决心淘汰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遍地开花的小矿山,坚决取缔非法矿山,依法打击盗采行为,规范合法矿山,发展规模生产,规模经营,从整体上提升我市非煤矿山科技含量、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所有矿山都要按照自治区重新制定的整治验收标准进行对照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停产整顿矿山整改后经安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露天矿山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地下矿山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所有验收合格矿山分别由自治区、市安监局发放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批准文书。凡验收不合格的合法矿山,必须继续整治,只要不通过验收就要长期停产整顿,不许生产。非法开采矿山发现一处,立即取缔一处。
  (一)继续严格整治规范地下开采矿山。我市地下开采矿山目前只有停产整顿的恒大、双合两个石膏厂,这两个矿山要经过安全专家组验收合格,经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全专家组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恢复生产。
  (二)大力开展露天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必须高度重视采石场等小露天矿山问题,按照国家确定的“关小不能手软,关小还要坚持”的要求,引导、规范这些小矿山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加大投入,抓大关小,淘汰落后,根治隐患,全面提高的办法,将全市露天矿山数量逐步减少。全市所有停产整顿露天矿山,都要经过安全专家组验收合格,经县(区)、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恢复生产。
  (三)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为更有效地保护资源和防范安全隐患,所有露天矿山都必须补充完善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开发利用方案,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控力度。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排查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和分布,发生事故的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危险等情况,要运用现代化先进技术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建档管理和实时监控。
  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关制度,一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制度;二是对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分别不同安全情况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察;三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善造成的隐患,对发现隐患不认真整改的企业要视同发生事故一样予以责任追究。
  (五)继续做好非煤矿山建档工作。在2002年普查的基础上,各县、(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全部应用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软件对本地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建立档案。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动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是对安全工作的主体至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和各类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尽快提升这类人员领导和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国有及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培训考核发证,其余由各市安监局培训考核发证。各县(区)要掌握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督促矿山企业报名定期集中培训,争取今年培训完。
  (七)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事故
  对违法开采,酿成事故的要绳之以法;对没有通过整治验收擅自恢复生产造成事故的要加重处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通过严肃查处事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继续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环保局等六部门具体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全市的整治工作要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切实把我市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搞好。
  (二)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再用一年时间,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矿山要按照新的验收标准进行规范提高,年底前基本达到规程、规范要求,实现达标生产。未验收的合法矿山按照新的验收标准进行整改,年底前完成整治验收。
  二00三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巩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成果,继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作用。
  总体目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力争增加幅度下降,一次死亡3 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显著加强;国、省道重大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员疲劳驾驶、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突出交通违章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及重大安全隐患点段。
  (二)整治旅客营运车辆(包括微型客车,重点是核载十座以上客运车辆违章载客)。
  (三)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
  (四)整治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非法载客严重违章行为。
  (五)整治超载、超速、违章超车严重违章行为。
  (六)整治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等违章行为。
  (七)节日旅游黄金周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三、主要措施和验收标准
  从2003年6月份开始至年底,全市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不同的整治内容为侧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七项专项整治行动。
  (一)2003年6月至10月,集中力量排查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隐患点段,消除事故隐患。
  2003年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包括 :1、2001年和2002年已排查但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2、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特大事故的路段。安全隐患点段为: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辖区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研究提出整治方案,将排查结果和治理意见及时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由政府协调并下达治理任务。同时积极协助、督促承担治理任务的责任单位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验收标准:上半年,完成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排查任务:至2003年底,我市应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国道、省道及主要干线公路中未发生事故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点段的整改率达到50%以上;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点段在年内开始整改,整改率达到80%以上。
  (二)2003年7月,整治旅客营运车辆(包括微型客车,重点是核载十座以上客运车辆违章载客)专项行动。
  一是加强对旅客营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参加营运的客运车辆的年检、报废情况进行清理,将达到报废标准但未按要求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号牌、车主、向社会公告,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办理报废手续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未按时年检的客车要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督促客运单位、车主及时参加年检。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督促10座以上客车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公安交警部门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对重点客运企业、运输单位迅速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业主全面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消除不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掌握的客车驾驶违章、事故信息通报运输企业和主管部门,促使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对双层卧铺客车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双层卧铺车是否存在过道加装活动座(铺)位。对存在加铺等非法改装违章行为的,按规定严格查处,予以纠正,坚决防止违规卧铺客车参与营运现象反弹。
  三是加强对夜班客车的管理。安监、交通部门要深入客运企业,检查夜班客车排班和出车登记管理制度,检查各客运单位的营运线路、排班、出车时间是否符合两部一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自治区两厅一委(关于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紧急通知)(桂经贸[2001]669号)关于夜班客车22时至早6时禁止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载客运行的规定,如有违规,要求立即整改。二要检查是否落实长途汽车驾驶员休息制度,即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公安交警要强化对路面的监控管理,合理安排警力,重点在晚上22时至早6时,对辖区客运繁忙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及其主要出入口进行监控,严格查处违规行驶的夜班客车和疲劳驾驶行为。
  验收标准:确保旅客运输车辆年检率达到100%;其它机动车达到80%以上,全面提高在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条件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客、货运车辆超载现象。
  (三)2003年7月至11月,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
  重点加强对市区(县城)道路和城乡结合部,合浦东片乡镇所在地主要公路干线的监控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各种摩托车违章行为。对于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摩托车超载,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违章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可以吊扣驾驶证的一律吊扣驾驶证。其中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的,要清除违章行为后方可放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将联合整治摩托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对公安机关暂扣的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以及无人认领、不能出具合法来历凭证和经查证属被盗抢但已经无法找到失主的摩托车,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摩托车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拍卖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经检验合格后予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2003年8月,整治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非法载客严重违章行为。
  重点纠正和查处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违章载客、安全技术状况不良、违反《广西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分类管理方案》规定上高等级公路行驶等违章。通过整治,规范家用运输车、拖拉机的管理,消除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的安全隐患。
  一是农机部门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切实加强辖区内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用拖拉机入户、转籍、过户工作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同时,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对等外公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农用机械、拖拉机违章行为的查纠,杜绝拖拉机、农用机械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违章载客现象,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入户、检审,该报废的坚决督促报废,确保拖拉机安全生产。
  二是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运营。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化整治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专项行动。重点加强源头管理和路面监控,特别加强圩日农村道路的管理,增派人员下乡,全面取缔农用车、拖拉机违章搭客、非法从事客运的行为。
  验收标准:家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运营违章率下降10%。
  (五)2003年9月,整治“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等严重违章行为。
  重点整治公路客运和货运车辆严重超载、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违章行为。通过治理,扭转货运车辆特别是运输白泥、煤炭、钢材、矿产品、建材等普遍严重超载的不正常现象。首先要强化客、货车超载的源头管理,在形成超载的主要源头(货物装载场站和白泥、煤炭、矿物、建材、农作物装载点以及客运站)加强执勤检查,将超载客、货车堵在出门之前。同时,对上述严重超载的车辆不能以罚代纠,必须卸货转运,并对违章驾驶员予以吊扣驾驶证和记分处理。
  验收标准:国道、省道等路主干线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造成事故下降10%以上。
  (六)2003年11月,整治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行为。
  一是通过信息查询、路检路查、车辆管理、事故处理等环节,发现和查扣上述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车辆,依法处理相关车辆和人员。
  二是从严查处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车辆。对假牌假证,一律收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查其来源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无牌无证的机动车,属列入目录并有合法来历证明的,责令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牌证,属有盗抢、走私嫌疑的,扣留车辆并移交刑侦,辑私部门查处;对非法拼装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解体;对非法改装车辆,扣留车辆证件,强制到技术条件的厂家恢复原貌后,经车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才允许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发现一辆,扣留一辆,送物资部门强制报废;对存在明显机械故障的车辆要从严查处,责令驾驶员消除故障后才予放行,不得罚款了事。
  三是交警与刑侦部门协同作战,开展一至两次专项行动,对伪造车辆牌证、驾驶证的制假窝点及不法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力争捣毁一批制假贩假窝点,抓获惩处一批不法分子。
  四是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要组织警力深入乡镇、厂矿上门为车主办理车辆牌证,重点是合浦东片乡镇,从源头上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验收标准: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违章率不得超过20%。
  (七)节日旅游黄金周期间组织旅游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要总结几年以来我市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的经验和教训,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继续贯彻落实。在2003年节日黄金期间继续组织旅游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交警支队下属各大队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集中整治旅游道路交通安全明显好转,旅游客车超载、超速和违章超车等违章明显减少。对于市内银滩、红树林、侨港、冠头岭、星岛湖等重点旅游线路,要加强管理,扎扎实实开展对旅游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并针对主要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建立并完善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验收标准:在2003年节日旅游黄金周期间,旅游班车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是全国、全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安定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公安、安监、交通和农机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开展这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辖区实际,周密筹划,精心组织,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各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贯彻落实。在开展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自治区和市政府将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集中整治一线检查、督促、指导,狠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验收检查,保证整治效果。各县(区)、和交警部门于2003年7月20日前将本地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上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3年12月10日至20日,自治区将组成工作组对全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00三年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03年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在前两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成立北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 唐成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钟月生(北海海事局局长)
  成 员: 由市安监局、海事局、交通局、公安局、水产局、海洋局、航务处、船检处、合浦县政府、海城区政府、铁山港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北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海海事局,詹世昆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0779-3034380,传真:0779-3033052。

  三、工作内容
  (一)乡镇船舶安全整治
  1、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11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的要求,开展对乡镇船舶安全整治,建立安全管理的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县区、乡镇政府将水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于2003年8月10日前报北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界定船舶的性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是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的无证船舶(包括自用船、渔船等)调查摸底,督促要求各船主明确做出船舶用途的选择,界定船舶的属性,即船舶从事运输或渔业或自用等。结合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在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时,根据选定的船舶种类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要求船主保证按船舶的种类和用途从事作业,严禁自用船舶、渔船非法运输和载客并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从业手续,该项工作要求各乡镇政府于9月10日前完成,并报北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督查。
  3、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各乡镇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并要求业主界定船舶性质,督办有关手续,对拒不办理手续的无证违法运输的船舶(包括超适航期继续航行运输的船舶),要坚决取缔。这项工作要求在8月25日前完成,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督查,市交通局配合。
  4、检查乡镇客圩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8月25日前完成,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督查。
  5、各乡镇要先对渡船(包括横水渡船、圩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对渡船的管理,各乡镇要摸底调查,无证、过期的船舶要督促办理,8月25日前完成,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督查。
  6、建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通航环境整治
  1、合浦县政府要组织力量清理整顿沙埇港进港航道上的碍航物,进一步净化通航环境。
  2、铁山港区政府要组织力量清理整顿铁山港进港航道的碍航物,确保航道畅通。
  3、海城区政府要组织力量清理整顿北海港主航道设置的碍航物,确保航道畅通。
  (三)重点水域整治
  北海银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对银滩游艇进行统一调查登记,督促有关船主尽快办齐船舶及驾驶员证书,8月20前完成,由市交通局组织督查。对无证经营的游艇,由旅游局组织交通、北海银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安、海城区政府、海事、船检等部门联合行动,坚决取缔无证游艇营运。
  (四)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整治
  各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弄清非法修造船舶的情况(尤其是营盘镇和地角镇)。组织力量清理取缔非法修造船厂点。8月25日前完成,市交通局负责督查。

  四、工作安排
  (一)从7月15日至8月15日,由铁山港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组各成员单位配合,整顿铁山港进港航道的通航秩序,净化通航环境,清理在航道内违章设置的网桩、渔具等。由市海洋局负责组织督查。
  (二)从7月21日至7月31日以及8月10日至9月10日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检查组将不定时到各乡镇检查客圩渡船的持证等安全情况,并督促各级政府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从8月1日至8月10日,由合浦县政府负责,检查组各成员单位配合,整顿沙埇港进港航道的通航秩序,确保航道畅通,消除事故隐患。市海洋局组织督查。
  (四)8月20日至25日,检查组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分别到银滩检查游艇的持证情况。
  (五)从8月26日至8月31日,由市交通局、水产局负责,检查组各成员单位配合,清理整治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重点是营盘和地角镇)。
  (六)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及各乡镇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对乡镇船舶安全整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检查组将于8月18日至8月22日,到各乡镇检查落实情况。

  五、工作成效
  (一)乡镇船舶专项整治
  1、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2003]3号)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基本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2、对运输船、自用船、渔船的船舶性质界定工作基本完成,并按其从事的作业性质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
  3、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4、客圩渡运输船的持证率得到明显的提高,无证违章载客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基本杜绝无证违章载客运输的现象。
  (二)通航环境专项整治
  1、对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的非法养殖,非法设置捕捞浮标、网桩等碍航及造成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清理制止。
  2、初步建立起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3、初步划定辖区内可供挖砂、水产养殖、旅游娱乐、体育运动等功能区的水域。
  (三)重点水域专项整治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使银滩游艇船舶和驾驶员的持证情况、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
  (四)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专项整治
  1、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重点是营盘镇、地角镇)进行全面的排查,调查、摸清辖区内各合法、非法修造厂点的基本情况。
  2、对各船舶修造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整顿,取缔非法修造厂点。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问题,防止“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而不抓落实”的不良现象,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标本兼治,把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
  (二)配合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搞好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利用各种媒体报道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专项整治活动的进程、重大事件及各种先进事迹。在社会上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向广大群众灌输“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理念。
  (三)把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同“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及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从源头抓起,长抓不懈,严厉打击各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安全要注意信息互通,对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北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检查工作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要及时进行整顿,向有关县、乡镇政府、单位、个人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有关单位、个人要按期限进行整改。
  各县(区)、乡镇政府全面监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整改工作,并将整顿结果上报北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另外,各牵头单位要将对各项工作的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北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组将按预定的工作日程安排进行跟踪复查,验收。迎接自治区政府检查小组9月份的督查和专项整治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六)8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进行情况做出阶段性总结报告,12月15日以前对全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书面上报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海事局)。
  二00三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取缔或关闭各类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三、整治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交警支队、铁路部门配合。整治重点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由海事局牵头,会同安监、经贸、工商、消防、环保等部门,制定码头、装卸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和检查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开展水上加油站(船)的整顿治理。
  (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
  由市安监局、技监、消防、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分类指导,通过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的办法,强化监管。
  (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
  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再次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缴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整治。
  由市安监局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经营规模小、管理素质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
  (五)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置由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安监、技监等部门配合,按国家环保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有培训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制度,由市、县(区)安监局负责,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制度。建立市、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别报市、县(区)两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组织与实施
  (一)整治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力术担任, 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陈廷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技监局、工商局、消防支队、铁路部门、民航部门、邮政部门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一县三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整治工作安排。
  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阶段是7月底前企业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调查摸底。二阶段是8月至11月,开展集中整治。三阶段是12月组织验收,县(区)政府在12月上旬完成本辖区验收工作,市政府在12月中旬完成全市验收工作,12月底接受自治区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克服厌战情绪,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去年以来整治工作经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
  按“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严把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验收关。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四)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通过安全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00三年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减少涉爆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治安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和新形势,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厌战思想,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清理规范整治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健全民用爆炸器材流向登记制度, 大力推进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力争通过下半年的专项整治,狠抓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使北海市各职能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完成整治的任务和目标,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罗恩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庞许明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安监局、乡镇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分管领导组成。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县三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三、工作措施和总体目标
  从现在起,市、县(区)和乡镇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大舆论攻势。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涉爆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和宣传报道,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通过大检查,依法规范民用爆炸器材从业单位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行为,落实单位负责人及各个环节、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规范的销售、领用、发放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入、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具体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对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逐个环节进行检查,不留死角,对无合法许可证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作为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
  2、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去年以来的生产、销售报表、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出入库存登记单及收查验的购买证、运输证等逐一核查,查处非法购销行为。
  3、对储存、使用民爆器材单位的仓库安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制度、防范措施和购买保管、领用、清退记录逐一检查,凡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不落实的,要就地封存民爆器材,限期整改;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搬迁或采取限量储存等措施;凡没有封闭式运输车辆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
  4、对持有自治区公安厅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再次进行核查。检查现有的生产场地(厂址)、车间布局是否符合要求,厂址及车间布局、工房结构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以拆除。严格控制企业扩建车间、工房,确需扩建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或存在隐患不予整改的,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
  5、整顿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鉴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特殊性,企业的建制和主要人员的配备要相对稳定;企业领导人、烟花生产技术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药、上药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和收发、仓库保管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坚决打击无证销售和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1)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上市产品必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经营企业或个人要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凡没有上述证照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或自行销售,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2)坚决查处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窝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地组织1至2次查禁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统一行动,要逐街、逐村、逐户进行检查,发现一家,查处一家,严厉打击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予以惩处。(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民对私自生产烟花爆竹危害性的认识;二是严格执法,一抓到底,坚决把各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渠道堵死;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对举报和查处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有功人员给予保护和奖励,对管理不力或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便利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放任不管或因私自生产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要力争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彻底解决以往一些辖区的个别问题整治不彻底的现象。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从现在起到7月25日。此阶段要求县、区政府层层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阶段,时间从7月25日起至11月30日。此阶段分三步进行:首先,乡镇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检查,时间从7月25日至8月25日;其次,县、区政府组织检查,时间从8月25日起至9月25日;其三,市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和评比,时间从9月25日至10月25日;最后,从10月26日起至11月底进行“回头看”,查死角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迎接自治区工作组的抽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经贸、安监、乡镇企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整顿工作。
  3、严格执法。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4、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工作中要掌握进度,落实专人收集每天情况,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县、区级工作组结束检查后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为北海市新一轮的开发热潮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要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上情况要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要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要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宣传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 7月1日至 7月 25日)。
  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黎尚军  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陈延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世安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何振雄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吴忠诚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铭钊  市建委副主任
  孙家兰  市教育局副书记
  潘子明  市文化局副局长
  周 波  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祖文  市民政局副书记
  郑定雄  市旅游局副局长
  庞德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指导专项治理工作。
  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组织机构的成员单位应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负责对治理场所实施必要的安全评估以及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同时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时间为 7月11日至7月25日)。
  市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政府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县、区通过调查了解,摸清专项治理对象的名称、数量,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 7月26日至8月10日)。
  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主动配合治理单位 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要向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集中治理(时间为8月11日至9月10日)。
  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严格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将所属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市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市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组织检查验收。
  (五)督查验收(时间为9月11日至I0月20日)。
  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认真梳理火灾隐患,对在专项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对照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严格治理,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向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一县三区人民政府要按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这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0779-- 2073301、2073302 。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 0779--2053875 。
  二00三年全市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围绕改善食品卫生安全质量,高生活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出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制度,使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县、区、乡以下中小型白酒、冷饮、饮料生产企业(作坊)和水发食品生产作坊等生产企业(店),重点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规范生产场所卫生要求。
  (二)食品流通领域:主要是城市、县城散装白酒、小食品、饮料、糖饼和副食品市场.重点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如海产品、蜜枣、腐竹,米粉、粉丝等)、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查处制售河豚鱼干、用DDT、甲醛等农药、化学防腐剂浸泡晒制加工海产品的行为,建立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集贸市场主要整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私宰肉、病死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以及规范熟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问题(销售点标示加工地址及加工地卫生许可证)。市、县、区要分别选1-2个市场进行示范。
  中小学学校周边主要整治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的流动摊点。
  (三)集体食堂:主要是学校学生食堂,重点整治食堂卫生设施、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和防范投毒措施,并指导建立原料采购索证、防范投毒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对肉、青菜及配料要验收把关,对青菜农药残留检测要推广使用农药快速检测纸片,
  (四)重大节日食品市场:主要是宾馆、饭店和食品经营单位(摊贩),中秋月饼以及临时节日食品供应点,重点整治“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并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或定点采购食品原材料制度。
  (五)中秋月饼:特别是县、区、乡镇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要求乡镇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采用独立小包装,并加强月饼馅料及原料的监督,禁止使用过期馅料、腐败变质原料。

  三、工作步骤
  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底前)。市、县、区卫生局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工作气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二)集中整治阶段(8-10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市、县、区级卫生局牵头,从卫生、旅游、经贸、公安、农业、教育、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具体方案另行制订),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食品、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整治。原则上7月一9月开展学校周边食品、校园食品,学校食堂、供水、蔬菜农药的整治工作,以及冷饮、饮料加工的整顿工作; 8月份开展蔬菜农药监测、大米的流通领域食品市场整治工作;8月一9月份开展中秋月饼市场、节前旅游景点食品安全(含宾馆旅店)的整治工作;10月份开展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肉类食品的整治工作;要求县、区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每月10日前分别向市卫生局上报前一阶段工作的总结(含软盘);市卫生局汇总报自治区卫生厅。
  (三)督查整改阶段(11月份)。11月20日,市级完成对所辖县(区)的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县、区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将总结资料(含软盘)报市卫生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整治和督查工作。
  组 长: 许光波  副市长
  副组长: 邝世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家智  市卫生局局长
  张文强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由市经贸委、旅游局、公安局、农业局、教育局、工商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委、卫生防疫站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张文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辖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教文卫的副县长、副区长任相应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食品卫生安全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层层落实责任制;市卫生局将组织督查指导小组,深入县(区)指导开展整治工作。
  (二)大力开展群众性食品卫生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卫生以及预防食品中毒的有关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大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避免在蔬菜中使用剧毒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市卫生局将在广西电视台.《北海日报》、北海电视台、北海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布有关全市重大案件,通报食品卫生质量,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县(区)卫生局也要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同时还要求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出版墙报、开展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街道进行宣传。
  (三)组建联合整治工作组.市、县(区)要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整治工作组,(具体方案另行制订)负责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审核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卫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卫生质量;工商部门要严厉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城管部门要坚决取缔乱摆乱卖、乱搭乱盖的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出租屋的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同时要教育学生不要到食堂以外无证食品摊贩购买食品;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综合执法力度,促使学校食堂进一步规范卫生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个人卫生、原料采购索证、加工用具、餐饮具消毒以及卫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防范投毒设施。卫生部门要对每个食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做出详细记录,并出具监督意见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校长为学校食堂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学校食堂的卫生质量负责,要加大对食堂的建设投入,确保食堂的硬件建设,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对食堂进行承包或出租的学校,学校每周至少要对食堂环境及内部卫生情况、食品采购索证情况、食品、原料质量情况、加工过程卫生情况、食具消毒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一次以上,每次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自我经营的每月检查2次以上.
  (五)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特别是自备水源的单位),卫生部门每学期抽检一次以上;对自备水源的学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污染和防范投毒的措施,保证供水的卫生质量。有二次供水的学校,每年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一次。
  (六)不断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要在餐饮业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按级别高低分类进行监督,对C类单位要强化监督,对D类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餐饮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要对整个单位的卫生质量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单位进行管理,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重点是加强原料进货渠道及索证管理,原料采购要定量,不要积压,尽量采购定型包装的食品及原料,采购要索证,保证原料卫生质量,蔬菜要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并采用有效方法去除残留的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加强加工场所、加工过程的管理,生产、加工场所要保持整洁,防止交叉污染,要完善卫生设施及餐具洗消保洁设施。
  (七)加强节日食品市场管理。五一、国庆、元旦前,卫生,工商、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要对旅游景点食品及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取缔无证经营,查处伪劣食品。
  (八)以食品专项整治为契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一是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二是查处销售和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如制售咸河豚鱼干、用DDT、甲醛等农药加工浸泡海产品及掺有“吊白块”的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三是查处经营私宰肉、病死肉的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水发产品、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的抽检,查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和饭店、食堂的畜禽肉类的兽医检疫。
  (九)冷饮店要有固定场所,要有专用加工间,生产用水要符合卫生要求,饮料生产要采用全自动生产设备,生产场地符合卫生要求;不得生产“三精水”;在冷饮、饮料加工业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十)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防范投毒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投毒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县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把整治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农产品加工、酒类制造、成品饮用水等行业协调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暴力抗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学生食堂等全面检查,在学生中开展食品卫生等教育,使学生注意饮食安全卫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建设和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与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农药等危险化学品清理收缴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的指导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站(点)和客运车辆上食品经营摊点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景区(点)擅自提高食品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司法、宣传部门切实做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集贸市场食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家喻户晓,统一全社会思想,减少治理阻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市直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把整治工作和规范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指导的服务和卫生安全信息的引导,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优胜劣汰。卫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成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四)突出重点,提高整治工作成效。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涉面广。要突出重点、健全机制,明确工作的基础、重点、核心,实现食品卫生安全的根本好转。
  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设立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9-3905882;传真0779-3905196;地址: 北海市云南南路
  二00三年全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3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职业卫生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并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劳动者要知晓应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逐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等制度;制定可行的急性作业场所配置基本的防护救援设备,从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四)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杜绝无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的行为。
  (五)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的生产规范。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是煤炭、采矿、化工、造纸、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及发酵池等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的行业、企业或场所。
  2、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重点是采石(矿)、水泥、铁(公)、水电工程、隧道挖掘、陶瓷加工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和企业。
  3、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
  (二)整治重点。
  1、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目前在建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不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没有设置齐全警示标识,不制定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不给职业病人诊治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对发生工伤、急性职业中毒及其它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福利待遇,并依法予以查处。
  6、对违反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为童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以上情况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返原居住地,并承担所需费用;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四、工作措施和步骤
  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的实施方案,落实整治的组织措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并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学习材料送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急性职业中毒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用人单位的学习培训计划及总结要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桂政办发[2002]203号文件的要求,针对职业卫生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齐全规范的职业卫生安全警示标识,规范生产经营、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要求于7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书面总结材料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8-10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一时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分步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职业中毒隐患;对于职业危害严重,又无条件进行整改的,该停业的一律停业,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三)总结阶段(10-12月)。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实行分级督查制。10月份,由市政府组织对所辖一县三区进行督查,并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并按照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验收;12月份,自治区卫生厅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北海市职业卫生安全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许光波  副市长
  副组长: 邝世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家智  市卫生局局长
  张文强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 由市计委、经贸委、安监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卫生防疫站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张文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由领导小组会同市计划、经贸、安监、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实施,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具体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化学品毒性鉴定,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监测、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和职业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经贸、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用人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监测公布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采取职业病防治、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措施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化学材料的,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计划部门负责对审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中有无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竣工验收时是否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进行检查。检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是否报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等资料。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工会组织负责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二)下大力气,全面治理。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首先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规范用工行为,改善劳动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理,直至取缔、关闭。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患病人员,要确保及时得到有效治疗,认真做好病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赔偿工作。
  (三)标本兼治,整治与提高相结合。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办法。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积极发展、扶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服务产业,提高技术服务能力。要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产业化生产规模和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制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培训班,提高业主的法律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危害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市直各部门和一县三区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县三区卫生局及各有关部门要10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汇报,以便向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通报。
  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我市在北海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设立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9--3908182;地址:北海市云南南路;邮编:536000;传真:390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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