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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3种中管中成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电传[2001]33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精神,现先将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13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13种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都应从2001年7月23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

  二、为做好相关药品价格的衔接工作,请产地市物价局在7月31日之前将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附生产企业生产批件),上报省局工价处,由省局按照合理比价原则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并公布价格。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暂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经过专家评审,确定北京同仁堂、天津达仁堂、天津乐仁堂、天津中新药业中药厂、杭州胡庆余堂、哈尔滨世一堂、南京同仁堂、上海中药三厂、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10家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见附表)。

  五、国家同文印发的36种乙类药品价格,待省局在国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价格后,再印发各地执行。

  六、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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