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3]87号、 沪价费[2003]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3]8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在组织测试对象普通话测试时,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经考试合格发给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收取工本费。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90元,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为每证5元。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并在预算收入科目栏填写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五、接文后,请你委通知执收单位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