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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4 生效日期: 2002-12-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520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我区各地相继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保证我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2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由财政拨款制作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不能收取任何费用;非财政拨款制作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此外,不能另收其他费用。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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