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205号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测试服务费的报告》(闽广社管(2001)1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等6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下属事业单位接受自办接收卫星电视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测试服务时,收取相应的设施测试费。
测试服务费收费标准:自办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第一年安装测试服务费300元/每套,以后每年100元/每套;自办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凡住县城区以上的接收单位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第一年安装测试服务费100元/每套,以后每年30元/每套。委托测试单位缴交的测试费应计入自办节目成本,从收取的收视费中列支,不得向住户摊派费用。属“村村通工程”的乡镇、村以及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接收境内卫星电视单位一律免收测试服务费。测试单位收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测试服务费,要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收取服务费用于广播电视、公安和安全等测试单位日常卫星电视地面接收测试服务工作。
以上收费自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