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测试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3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205号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测试服务费的报告》(闽广社管(2001)1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等6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下属事业单位接受自办接收卫星电视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展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测试服务时,收取相应的设施测试费。
  测试服务费收费标准:自办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第一年安装测试服务费300元/每套,以后每年100元/每套;自办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凡住县城区以上的接收单位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第一年安装测试服务费100元/每套,以后每年30元/每套。委托测试单位缴交的测试费应计入自办节目成本,从收取的收视费中列支,不得向住户摊派费用。属“村村通工程”的乡镇、村以及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接收境内卫星电视单位一律免收测试服务费。测试单位收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测试服务费,要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收取服务费用于广播电视、公安和安全等测试单位日常卫星电视地面接收测试服务工作。
  以上收费自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