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157号
省卫生厅:
我局《关于公布省属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第二批)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101号)已于3月23日下发。你厅以《关于要求更正省属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的函》(闽卫财[2001]136号)提出异议,至今不执行省定价格,其作法是不妥的。现我局将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我局对本次招标药品价格的核定是严格按照经省政府同意批准下发的《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388号)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关于在中标价上加20%的差价制定零售价格的政策。要调整此项政策须经省政府同意,未调整前,你厅必须通知有关招标单位执行我局按此政策核定的零售价格。
二、本次药品招标的中标价格早在2001年1月前已经确定,按规定核定零售价格的执行时间,是在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及《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合理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之前。你厅不按规定而延迟申报核定价格,不能作为执行以后下发文件的依据。
三、按中标价加20%差价核定零售价格的作法与上述国家计委两个文件精神并不矛盾,但我局可根据文件精神及实际情况对原规定作适当调整并报省政府批准,在新的政策规定未下达前,原规定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四、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仍是今年纠风工作首要任务,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是政府、社会和群众所关注的重要工作,特别是药品价格问题更为突出,希你厅立即执行本次省定中标药品价格。否则,将由省价格检查分局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