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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 2001-01-16
发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一[2001]14号
鼓楼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榕鼓地税政[200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组团参展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承办由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2000秋季全国百货商品交易会”,负责参展单位食宿、摊位展厅等各项事务。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对外经济服务贸易公司组团参展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一[1997]74号)精神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榕地税政一[1998]133号)规定,对福州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承办商品交易会向参展单位收取的全部收入,准予扣除代参展单位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和展厅摊位费后的余额按“代理业”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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