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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委员会、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扬州市物资局、扬州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限制高硫煤、劣质煤销售和使用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委员会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扬州市物资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经济委员会等四部门制定的《扬州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限制高硫煤、劣质煤销售和使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我市市域是国务院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仍呈上升趋势,危害日益严重。为了有效地控制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建设好国家级生态示范市,必须严格控制煤炭的含硫量,限制高硫煤、劣质煤在我市的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0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销售和使用的煤炭,其干基含硫量不得高于0.9%,含硫量超标的高硫煤严格限制在我市销售和使用。

  二、从2000年12月1日起,凡销往我市市区(含广陵区、郊区、开发区,下同)的煤炭,其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必须将所销售的煤炭向市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煤炭含硫量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市区煤炭用户在购买煤炭时必须向煤炭销售方案要该批煤炭含硫量的检测数据,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所使用煤炭的数量及煤炭含硫量的检测数据。该数据是煤炭用户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以及环保部门依法核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之一。煤炭用户如购买了未经含硫量检测的煤炭,必须在使用前向市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补检。

  四、在我市范围内禁止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劣质煤炭。从2000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批次销售(进货)量在100吨以上的煤炭必须经过市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方可销售和购入使用。

  五、煤炭含硫量和煤炭质量的检测由市质量检验机构现场采样,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可送样检测。市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474--1996《煤样的制备方法》、GB/T214--1996《煤炭全硫的制定方法》、GB212--199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3--1996《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等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采样、制备、检测。检测收费按市场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六、对于拒报、谎报煤炭含硫量和使用数量的煤炭用户,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九 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于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查处。

    八、各县(市)政府及经委、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物资部门等,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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