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5]7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省建设厅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依据
复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施字[1997]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复查范围
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每两年进行一次,下列人员的资质纳入本次复查工作范围:
(一)2002、2003年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目前已到期复查的人员。
(二)原项目经理证书上注明2004、2005年需复查的人员。
三、复查内容
检查项目经理在2004年12月之前两年内主持的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情况、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复查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一式两份,相关表格可在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的“项目经理”栏中下载;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3.本人主持的工程的项目任职证明、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已竣工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
4.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及安全生产轮训证书。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上述材料的原件进行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验章及单位公章。
四、复查要求
(一)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一级项目经理,广州、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二级项目经理,省直和省管企业各级项目经理的资质复查,具体要求如下:
1.委托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对项目经理在2004年12月之前两年内主持的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情况、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上提出核实意见,汇总填写附表1、2,连同软盘及复查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复查结论由省建设厅作出,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不需在项目经理证书上加盖公章。
2.省建设厅对上述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合格的项目经理证书上加盖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公章。
(二)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项目经理复查工作。复查结束后,将复查结论汇总填入附表1、2,连同软盘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三)其他市属企业的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结束后,将复查结论汇总填入附表1、2,连同软盘报送省建设厅备案。
(四)附表1、2应统一使用Excel格式制作。
五、复查时间安排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应在4月15日前完成项目经理复查资料核实工作和所负责范围的资质复查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复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建设厅采取分片、分时段的方式受理申报材料,具体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受理东莞、广州、清远、佛山、深圳、惠州、梅州等7个市及省直、省管企业的申报材料;
第二阶段:4月21日至4月29日,受理河源、汕尾、汕头、揭阳、潮州、中山、湛江、茂名、江门、阳江、肇庆、韶关、云浮、珠海等14个市的申报材料。
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组织资料核实及复查工作,并统一向省建设厅报送复查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六、省建设厅受理复查资料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煤炭大楼10楼,联系电话:020一83196875。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