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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 2005-03-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3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我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意见》予以转发,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广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
粤环(2005)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深入宣传和全面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关。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征地,不得予以核准、备案、发放营业执照。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全过程的监管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抓紧修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环境与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要通过公开环境信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环境问题较为敏感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时,应实行审批前公示,需要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实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结果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及时在互联网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通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信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施工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实施过程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施工期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规划指导,优化宏观布局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各地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重点流域、开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要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必须依据环保、国土、城镇等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引导工业进区、产业入园,促进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
  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基地环境保护管理。要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基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国家和省批准保留的开发区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凡是不符合经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一律不得实施。要理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不得违法将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审批和监督管理权委托、下放到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部门,已经委托、下放的要依法收回。
  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做好山区、水源保护区和珠江、韩江、鉴江、榕江、练江等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东西两翼和山区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转移,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山区开发建设必须坚决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做到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防治结合,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严格控制能耗高、水耗大等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行业和项目,尤其是水污染型项目。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酸雨控制区城区、近郊区,不准再规划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电厂,支持在有环境容量和条件的地区建设大中型电力骨干项目。
  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优化产业结构。各地要加强对化学制浆、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发酵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管理,做好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各地要认真执行《广东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除定点化学纸浆和电镀基地外,其他地区一律不得再审批新建化学制浆和专业电镀企业;各地级以上市要尽快编制其他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与统一定点方案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保局审查后由市政府批准并严格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审批、发放项目采矿许可证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对放射源、输变电、通讯等电离、电磁辐射项目环境管理,切实做好可能产生辐射环境影响的公路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辐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全省要对资源消耗大、污染物产生量大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审批,制止越权审批行为。
  四、加强责任追究,严查违法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严肃予以查处,要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环境影响咨询机构对咨询结论负责的原则,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以及因技术评估结论错误导致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追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评估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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