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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 2005-03-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老龄办[2005]1号

各区县老龄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法制局法律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顺利实施,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公园、风景区等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可以免费进入下列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园、风景区、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
  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汕头市石炮台公园、汕头市金砂公园、汕头市中山公园、汕头市?石风景区、汕头市博物馆、汕头市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汕头市图书馆。

  二、体育健身场馆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半价优惠进入下列体育健身场馆:
  汕头市潮汕体育馆、汕头市人民体育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

  三、 环卫设施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全市各收费公共厕所(流动厕所除外)。

  四、公房租赁
  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公产房租金。

  五、百岁老人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具体发放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老龄委制定。

  六、轮渡、公交车辆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半价优惠乘坐下列客运轮渡船、公交车:
  礐石至人民广场、西堤往返轮渡船,市区公交线路第1至31路和101至104路,共35路。

  七、医疗卫生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到下列医院就医可以免收门诊挂号费,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头市中医医院、汕头市妇幼保健院、汕头市皮肤性病防治院、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红领巾门诊部、汕头市结核病防治所、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眼科中心、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以上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八、法律援助市及各区(县)法律援助处、公证处,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范围、办法、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公证机构受理老年人申办的扶养、助养、赡养等公证业务时,按公证收费标准减收30%给予优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

  九、其它
  (一)各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实施《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单位、场所、交通工具等优待项目,报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在《汕头日报》公告。
  (二)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单位、场所(窗口)、交通工具应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
  (三)有关部门对下属负有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义务的服务单位发生调整时,应在发生调整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市老龄委办公室,由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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