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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03年电煤订货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山西省计委、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今年一季度,随着国民经济较快增长,部分地区出现电力紧张,为保证电煤供应和订货合同的顺利执行,避免因电煤价格问题影响到煤炭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电力供应,应供需双方企业的要求,近期我委领导及有关司局分别召集新组建的五大发电公司和主要煤炭企业代表,对2003年电煤订货合同价格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协调,提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协调意见,以利于双方长期稳定合作和共同发展。此协调意见已得到双方大多数企业的认同,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全国煤炭订货会后未签订的电煤合同价格,建议在2002年合同价格基础上贫瘦煤、无烟煤提高8元/吨,大同煤炭集团优混煤提高2元/吨,大同地方煤矿按同质标准参照执行。合同执行期从2003年1月1日起。 
  二、请电煤供需双方企业按以上协调意见签订电煤订货合同,并将合同文本送铁路、交通等部门核实盖章,以便落实运输计划。上述工作应抓紧完成,最晚不迟于6月底,请供需双方的订货牵头单位做好签订合同的组织协调工作。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的电煤订货合同继续有效,不再改变。6月底以后未签订订货合同的企业后果自负。 
  三、各国有重点煤矿要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出发,按照全国煤炭订货会上确定的数量确保各电厂及新投产发电机组的电煤供应,保证电力企业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不能因电煤价格问题随意减少电煤的正常供应。 
  四、认真贯彻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电煤价格竞争秩序。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订货牵头单位要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能非法干预企业对电煤价格的定价决策权,不得搞行业或地区垄断价格,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或在媒体曝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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