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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7 生效日期: 2003-09-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3]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烟农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对烟农扶持资金的划转兑现工作,一定要坚持做到计划原则、合同原则、划转与兑现平衡原则、专户管理原则。

  二、各级要认真制定好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工作流程图。流程图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明确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程序、时间以及应坚持的原则。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协作、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烟农扶持资金划转兑现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把省政府对烟农的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三、为巩固和壮大我市烤烟产业,增加烟农收入,各级各部门在帮助和扶持烟农种好烟叶的同时,应引导烟农将返给的扶持资金投入烤烟生产,提高种植科技含量,增加附加值。

  四、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川办函[2003]56号)规定,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后,凡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农业税。为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烟农扶持资金的兑现与对烟农农业税的征收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抓好,既要把烟农扶持资金如数兑现给烟农,同时,又要把烟农应增缴的农业税足额征收起来。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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