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以下简称港口供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外形象和口岸信誉。为维护港口供应的正常秩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就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港口供应工作,加强对港口供应工作的领导。省、市口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港口供应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武汉口岸的港口供应工作由省贸易厅所属湖北省友谊公司(湖北省友谊外轮供应公司)负责;其他尚未设立外轮供应公司的口岸,由当地口岸主管部门指定商业系统设立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港口供应工作。
三、工商、公安、海关、边防、港务局、商业等部门应根据国办发[1995]7号文件精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的,一律清理、整改。
四、从事港口供应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港口供应工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