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0]第202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山西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校验、等级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卫请字[1999]第2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字[1999]10号文件精神,现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校验费、等级评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校验、等级评审工作时,其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对民办医疗机构收取所列费用后,不再收取管理费,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晋价涉字[1992]第41号文件中有关收取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它有关规定按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机构登记审查校验、等级评审收费项目立项的批复》(晋财综字[1999]10号)文件执行。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山西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校验、等级评审收费标准
单位: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