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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 2002-09-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市编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沪委办发(2000)65号)精神,现就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过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现有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范畴中分离出来,进行职能的调整梳理和机构的调整撤并,重新确定其机构性质,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从而进一步理顺政事、政企和事企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这类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以后,参照行政机关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原则
  1、政事分开,政企分开。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后,不再承担测试、监测、鉴定等技术认定类职能或作业服务类职能。行政许可职能原则上交给行政机关行使。
  2、决策与执行适度分离。属于行政机关决策、规划、审批等职能,一般不得交给行政事务执行机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行使执行、监管等职能。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行政事务执行机构行使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综合执法,合理分工。对现有归口同一主管部门管理,以及跨部门、跨行业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归并重组,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执法。同时,通过合理分工,逐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
  4、“成熟一个,过渡一个”。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稳步推进过渡工作。用三年时间,通过职能的调整梳理和机构的调整撤并以及依法重新确定工作职责,逐步将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

  二、过渡的对象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可以在法定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

  三、过渡的程序
  申请将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
  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要求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应当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该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递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附件);单位的职能配置和人员配置情况;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内容、方式、作用等;单位经费收支情况。
  2、要求过渡的主要理由以及过渡准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3、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后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方案。
  (二)审核
  市编办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认为其基本符合过渡条件的,征求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财力的可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等,对申请过渡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告知市编办。
  市编办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书面意见,对申请内容作出审核决定。
  (三)批准
  经同意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由市编委批复给提出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四、过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过渡工作中,按照下列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一)编制管理问题。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后,原有事业编制一律核销。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一律使用行政事务编制,行政事务编制参照机关行政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人员分流问题。在过渡工作中,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人员分流涉及的有关问题,参照本市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队伍管理问题。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后,其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过渡的要求,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者,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今后,凡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
  (四)收支管理问题。在明确职能定位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经费采取财政补助(全额)预算管理的形式。行使行政性收费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没缴、收缴分离”等规定。
  (五)后勤管理问题。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参照市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做法,进一步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运作。既可以引进社会化服务,也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工勤人员不得使用行政事务编制。

  五、区县机构的过渡办法
  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区县设立的与其相对应的机构也要求过渡的,由各区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市级机构过渡的模式、方法、程序组织实施。

  六、新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组建
  需要新组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市编办在听取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以市编委的名义进行审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有关工作的要求
  为保证本市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的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不断不乱,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社会舆论监督与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执法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乱处罚、乱收费等行为。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事务执行机构收费和罚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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