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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09-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02]67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委《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关于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完善本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为原则,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丰富城市水产品供应、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适应发展“都市型水产业”以及实施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搞好养殖规划
  1、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布局。养殖规划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和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凡具备条件的,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可先行发证或换证。
  2、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功能;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滩涂,应兼顾水域滩涂规划功能和养殖实际情况并将其纳入养殖规划。要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
  3、结合捕捞业渔民转产转业,沿江沿海区、县应给转产转业渔民留出一定的养殖区域。
  4、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养殖生产应当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涉及城市污水排放口附近的养殖水域滩涂,应先听取环保部门意见,以利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

  三、做好养殖证核发工作
  1、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养殖证,不得向渔(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以促进渔业生产,方便渔(农)民,减轻渔(农)民负担。
  2、养殖证是确认渔(农)民在养殖水域滩涂享有养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严格按照调查测量实际情况,绘制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分布图和养殖生产区规划图,标明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使用功能等内容。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发放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以利继续保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对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应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使用功能交叉的,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及以上的使用者。
  5、对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应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不得对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主要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对兼有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江河、湖泊等水域,可以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即自然中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以终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落实具体要求
  1、区、县政府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的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工作。松江、青浦两区已被列为农业部重点联系的完善养殖证制度示范点,要率先实施并完善养殖证制度,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使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80%以上,从而为全面完善养殖证制度提供经验。
  2、各区、县要从维护渔民利益、减轻渔民负担、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出发,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宣传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顺利实施。
  3、规划、土地、农业、环保、水务、海洋、航道、公安、边防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县有关部门对完善养殖证制度要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必需经费的支持。各区、县在工作推进中,可以选择有关单位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开,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养殖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5、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进度统计制度,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完善养殖证制度方面的工作情况。各区、县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统计登记表按月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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