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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外调原料血浆质量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101号
  广西血液质量监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外调原料血浆实行质量监督管理收费的请示”悉。由于我区是全国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的主要生产省区之一,为加强原料血浆的管理,确保我区原料血浆的质量,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西血液质量监测中心向区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收取外调原料血浆质量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吨血浆6000元。
  外调原料血浆质量监测服务费为有偿服务收费,所收费用应主要用于改善单采血浆站的工作场所和卫生环境;购置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设备;监测管理血浆的质量;培训考核采供血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和验收采供血机构等方面。
  广西血液质量监测中心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收费员证》,亮证收费。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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