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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 2002-05-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2]9号
徐汇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发[2002]3号)收悉。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市局曾以沪地税四[1995]11号、沪国税四[1995]13号以及沪地税二[1999]13号等文件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变化和有关政策的调整,部分分局对现行的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出现了政策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了加强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统一规范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私营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根据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发放营业执照的类型划分,私营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他们的主要区别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负有限责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负无限责任,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问题。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私营企业应按不同类型,适用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要区别不同的纳税主体和对象,确定各自相应的应税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要区分税前税后,凡税前取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凡从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中取得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其雇工所取得的发放工资、薪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不再区分税前税后,统一只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其雇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问题。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市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不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对投资者及其雇工所取得的所得必须严格进行区分,分别按各自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企业所得税带征方式的私营企业专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投资者从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中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及其雇工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带征方式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对其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专指对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其雇工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私营企业对投资者和雇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管税务部门应向其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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