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注税[2002]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新旧会计核算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按通知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支出明细表》等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上海市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分配表》、《支出明细表》等年度会计报表。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税注字[2002]2号)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