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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3 生效日期: 2004-07-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粤民福[2004]5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28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好《通知》精神,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熟练掌握和运用《通知》的具体内容。各救助管理站特别是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跨省救助管理站和与外省毗邻的地级市救助管理站,要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跨省接送安全责任制,修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跨省接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确保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安全返乡
  (一)、我省跨省救助管理站确定为: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省杨村救助安置站、省救助安置中心、广州市救助管理站,今后将根据任务量调整增加。上述4个救助机构除担负原定的救助管理安置任务外,还承担受助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的跨省接送任务,具体负责与流出地、流入地跨省救助管理站的联系、协调、接送工作,任务分工是:
  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地址:东莞樟木头镇):负责全省各地(广州市除外)救助的(外省救助通知我省接回的)受助人员中未成年人的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
  省杨村救助安置站(地址:博罗杨村镇):负责深圳、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潮州、揭阳等市及所辖市、县救助的(外省救助通知我省接回的属以上市户籍)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的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
  省救助安置中心(地址:顺德乐从镇):负责珠海、中山、佛山、湛江、茂名、阳江、江门、肇庆、云浮、清远等市及所辖市、县救助的(外省救助通知我省接回的属以上市户籍)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的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
  广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本市范围内救助的(外省救助通知我省接回的广州市户籍)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的跨省接送和安置工作。
  (二)、为减少路程和环节,下列市级救助管理站可直接联系本市范围内救助的毗邻省受助人员的跨省接送:汕头、揭阳、潮州与福建省;河源、梅州与江西省;清远、韶关(含坪石)与湖南省;茂名、肇庆、云浮与广西省;湛江与广西海南省。
  (三)、对于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民函(2004)128号文规定需送跨省救助管理站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救助(流入)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应与上述确定的本省跨省救助管理站联系并派人将其护送至该站。对跨省救助管理站从外省接回的本省籍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四)、省内各地救助的本省籍特殊困难救助对象需跨市返乡的,原则上由流入地与流出地联系并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派人接回,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对流出地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回的,经流入地、流出地双方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协商后,也可由流入地护送返乡。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4)128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救助管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受助人员中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由于一些流出地迟迟不予接回,导致其长期滞留在流入地救助管理站内,不能得到及时返乡安置,影响了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为保障救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跨省接回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责任。
  流入地救助管理站要在查明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同时,通知其亲属、单位接回;在其亲属、单位不肯将其接回的情况下,将他们送到本省承担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救助管理站(以下称跨省救助管理站),并由省级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将其接回。
  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流入地省级民政部门的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本省相关跨省救助管理站将特殊困难救助对象从流入地的跨省救助管理站接回,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流出省跨省救助管理站应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
  民政部通过建立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沟通各地救助工作及救助对象情况信息,促进各地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能够顺利、及时跨省返乡。民政部将加强对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做好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返乡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及时顺利返乡工作是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的责任,各方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要互相体谅困难并互相予以支持帮助。对流出地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回的,流出地、流入地省级民政部门就其返乡方式和经费问题进行协商,可采取协议的方式,由流入省护送返乡。
  三、确定跨省救助管理站,明确其职责。为了保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及时顺利返乡,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中确定跨省救助管理站,并报民政部备案。跨省救助管理站除承担本地区救助管理工作外,还负责接回、接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出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并将其护送返乡;接收省内其他救助管理站移送的跨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并可根据流出省、流入省双方协议护送返乡。跨省救助管理站接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需要在第三省转换交通工具的,当地救助管理站要予以协助。流入地和流出地毗连的,为减少路程和环节,省级民政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协调,就近就便解决跨省接送事宜。流入地、流出地交接跨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四、切实维护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范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程序,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合法权益。跨省救助管理站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不同特点,实行文明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接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应实行一站式,中途不得转交、遗弃。要建立跨省接送安全责任制,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并认真落实。一旦遇到突发性事件,必须把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果断处理,确保跨省接送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有关经费保障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跨省救助任务量对跨省救助管理站予以补助。财政部督促省级财政部门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中央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对中西部救助管理工作予以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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