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法字[2004]102号
省建设厅各行业协会:
为确保我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二 条、第 二十四 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将过去委托给各行业协会、学会承担的有关建设类企业、中介组织资质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事项收回省建设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收回下列委托事项,并交由厅内设的有关职能处室负责管理。
(一)原由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承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原由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承担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原由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承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改由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具体负责。
(二)原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承担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核定及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核准等工作,改由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具体负责。
(三)原由广东省勘察设计协会承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受理等工作,改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具体负责。
(四)原由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承担的建设教育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改由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
(五)原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承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原由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承担的工程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改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
二、省建设厅过去制定的有关资质、资格审批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