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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0 生效日期: 1998-07-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8]第35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我省自1996年在个体工商户中开始试行银行信用卡、存折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税这一做法以来,各地使用的税收转帐完税凭证不尽规范。为统一规范我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存折)、支票或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都必须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格式见附件)。

  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三、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流转程序一般为:以信用卡(含磁卡、存折)或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先办理划卡或电子申报手续,然后由收款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根据申报应纳税款查询纳税人存款余额是否足够纳税;存款足够纳税的,办理付款手续,并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当即将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如银行收款开票的,此联由银行送主管税务机关收存。

  四、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列入税收票证统一管理,各地要按规定领发、使用和保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样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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