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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 2004-06-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首期付款比例:
  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四、贷款期限:
  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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