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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 四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 四十六 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第 四十四 条、第 四十五 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八条删去“并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的内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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