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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31 生效日期: 1986-08-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6]财行字535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本市现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的治丧费开支标准,因近年来情况的变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现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经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重新修订如下: 
  一、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四百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二、有关遗体告别方面的费用: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实际开支报销。 
  三、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由单位酌情补助。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北京市财税局(78)财行字第18号《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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