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64号、沪财预5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今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现对本次取消26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以及将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复函》(沪财综[1995]51号、沪价费[95]158号)、《关于对〈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的复函》(沪财综[1995]3号、沪价费[95]149号)、《关于同意收取电影放映管理费的复函》(沪价涉[93]264号)文件即行废止。对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中涉及到本次取消收费项目内容的,其相关内容予以取消,文件中其他收费项目和管理内容继续有效(具体项目见附表一,其中建筑企业管理费已在去年底停止收缴)。
二、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等9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对其经营服务活动进行重新审定后确认,转出后的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表二),同时,停止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将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取消收费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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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项目名称 │ 批准文号 │财政、物价批准文号┃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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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铸锻、热处理、电镀生产│沪府办发(91)4号 │沪价涉(92)283号 ┃
┃ │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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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含 │沪府发(94)53号 │沪财综(95)3号、 ┃
┃ │外地) │ │沪价费(95)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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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监管理费 │市府(94)88号 │沪价涉(92)2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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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粉煤灰科研开发基金 │市府发(94)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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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渔塘开发费用 │市府(93)45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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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渔业水域闲置费 │市府(93)45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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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养殖保护管理费 │市府(90)4.20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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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费 │市府(89)10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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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有资产协调案件受理费│沪府发(96)38号 │沪财综(95)51号、 ┃
┃ │ │ │沪价费(95)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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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港口管理费 │市府(91)5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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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防联防活动经费 │沪府办发(87)15号 │沪价涉(92)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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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工程执照审照手续费│沪府发(85)28号 │沪价涉(92)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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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清理场地保证金 │市府(92)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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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居住用房改非居住手续费│沪府(86)48号 │沪价涉(92)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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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外商投资项目代理费 │沪府(89)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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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临时占路保证金 │市府(95)13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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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燃气管理费 │市府(92)17号令 │沪价涉(92)3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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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煤气增容费 │市府(94)29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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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施工工期保证金 │沪府(89)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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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自来水增容费 │市府(94)29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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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费 │市府(97)47号令 │沪价涉(93)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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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粉尘浓度超标治理费 │市府(90)32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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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出口药品证明、批准收费│沪府(86)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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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燃油车辆排污费 │沪府发(96)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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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排放│市府(92)10号令 │沪价费(94)208号 ┃
┃ │申报手续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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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市府(94)12.31发布 │ ┃
┃ │助设施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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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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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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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 │沪府发(8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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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承办对外民间劳务服务收费 │沪府发(9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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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收费 │沪府发(9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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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理经租费 │市府(91)4.20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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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管费(代管房地产费) │市府(90)3.29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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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产评估费 │市府(90)3.18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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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隧道故障排除费 │沪府办(88)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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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委托灭四害服务收费 │沪府(88)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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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才交流中介费 │市府(94)11.3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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