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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5 生效日期: 1993-03-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事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在每年年终工作总结、检查履行岗位责任制、“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以及评选先进时组织试行。在试行中,要讲求实效,注意简便、易行,不搞重复考评。试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事厅,以便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做出阶段性评价;激励、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奋发进取,做好工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调整、培训、工资、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坚持考核条件和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员做出恰当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将考核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程度、标准、等次等公布于众,并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公开,以利于群众监督和参与,增强考核的透明度。
  (三)注意实绩的原则。实绩是检验一个工作人员对社会贡献大小的重要尺度,是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知识水平、政治素质(即德、能、勤)的综合反映,是成果、效率的统一体。在强调把考核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应着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办法考核的基本办法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全区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
  (二)对象:自治区直属行政机关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区辖市、地区行署、防城港区行政机关科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县(市)、城区行政机关股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乡(镇)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含聘用制干部)。

  第六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把考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和态度、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职业道德。
  能:指学识、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决策能力、计划能力、组织领导能力、调研分析能力、反映判断能力、应变适应能力、管理能力。
  勤:指勤奋程度、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工作事业心、劳动纪律和出勤率。
  考核时,可根据各单位的工作特点、性质、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和职业的不同,按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工作人员,有侧重地选择考核要素,不搞“一刀切”。

  第七条  考核等次和标准考核应以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划分,应以个人的述职报告评议结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平时考核记载为依据。由考核领导小组平衡确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5%以内,处、科、股长应分开确定等次,分开计算比例。
  确定等次必须坚持标准。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事业心强,工作勤奋,业务熟悉,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突出,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或工作目标)出色。
  称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有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水平高,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较好,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或工作目标)良好。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廉洁奉公,能和同志搞好团结,有工作责任心,有一定业务能力,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一般,基本上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低,组织纪律较差,缺乏工作责任心,业务水平低,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欠佳。

  第八条  考核时间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或翌年二月底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检查履行岗位责任制和“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以及评选先进进行。

  第九条  考核制和主考人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首长负责制。主考人由被考核人所任职务的上一级直接行政首长担任,必要时,行政首长可委托同级副职担任主考人。

  第十条  考核机构及其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工作部门、单位设立考核领导小组。并由单位主要领导、人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组成。
  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平衡等次比例;办理考核结果的有关手续;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提出复议的申请。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大会动员。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大会,由领导进行动员,宣布考核方案和计划要求。
  (二)撰写述职报告。被考核人总结本年度的政治思想情况、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撰写好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呈送主考人。
  (三)本人述职和民主评议。以处、室(科、股)为单位,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主考人听取被考核人述职报告后,可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意见,并将民主评议意见如实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综合意见”栏内。
  (四)主考人评鉴。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述职。民主评议的意见的平时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鉴。提出等次意见,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主考人评鉴意见”栏内。
  (五)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对主考人的评鉴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等次。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领导小组意见”栏写出结论性评语,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代盖公章。
  (六)反馈。主考人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被考核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如被考核人有异议,可向考核领导小组要求复议。
  (七)复核。考核领导小组要对被考核人提出的复议要求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备注”栏内。同时,要及时通知主考人和被考核人。
  (八)总结。召开考核总结大会,可与单位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一起开,向单位全体人员宣传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同时,注意做好被考核人的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职务升降、奖惩、工资、调整、培训等挂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为称职以上的人员,才具有晋升和奖励的资格。其中,对评为优秀者,可根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奖励种类给予奖励;在晋升一般行政职务时,在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者,其晋升资格年限中缩短一年。
  评为不称职者,取消当年年终奖金和奖励资格,同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限期达到考核标准;在晋升一般行政职务时,在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为不称职者,其晋升资格年限相应延长一年;担任科员以上一般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两次为不称职者,应降低一个职务等级,或者调离现岗位(职务);对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失职行为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建立考绩档案建立考绩档案,搞好考核材料归档工作,是年度考核的必要制度,有利于材料的保存和考核工作的连续性。考核结果,应将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其《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考核的基础材料存入本人的实绩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纪律考核工作人员和主考人,必须遵守考核规则和考核纪律,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考核。在考核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漏秘密、打击报复等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三位一体”的年度考核制度“三位一体”的年度考核制度,是指把“个人岗位责任制、单位目标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融为一体,以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为基础,用年度考核来统帅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的情况。同时,应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将平时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管理的实绩和表现记录下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各级政府、地区行署和部门、单位,要认真探索,大胆实践,尽快把“三位一体”的年度考核制度和平时考核制度建立起来。

  第十六条  其他各地、市、县(市)人事局,防城港区人事局,自治区直属各行政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年度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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