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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 2003-12-04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建立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内部试行至2004年6月30日。
  建立西安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目前存在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环节多、周期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聚积吸纳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要素,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试行,不断解决试行中的问题。要紧密结合学习、宣传和贯彻明年7月1日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改革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使之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一致,为我市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建立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巩固我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改革我市现行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审批机制,大力精减投资项目中的行政审批环节,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建立西安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是对我市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体制保证。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二、主要依据
  建立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主要依据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西安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市政发(2003)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门受理、单轨运行及提高现场办结率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3)107号);同时借鉴外地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并联审批、联合会审和集中办公的成功经验。

  三、改革内容及方式
  (一)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是指以我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审批事项为基础,以投资类审批事项为重点,在企业设立、可研计划、用地规划、施工许可阶段,以并联审批、联合会审和集中办公为主要方式,为最大限度方便投资者而建立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我市建立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企业设立阶段、可研计划阶段、用地规划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
  (二)并联审批是指企业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投资项目在可研计划阶段、用地规划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某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时,由主管部门牵头初审,“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相关部门同时并联审批。具体工作模式为:投资者申请,牵头部门窗口初审,“绿色通道”窗口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三)联合会审是指投资项目在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文件等审批过程中,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审批会议制度。
  (四)集中办公是指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和投资类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在市“一厅式”办公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受理审批事项,发送办理结果的工作方式。
  (五)联席会议制度是指针对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由市政府领导或主管招商引资或重点建设项目的秘书长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参加,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地点设在市“一厅式”办公大厅,由市招商局具体负责承办。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四、审批时限和工作程序
  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阶段的具体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企业设立阶段审批时限和工作程序。
  1?企业设立阶段由市工商局的“绿色通道”窗口受理,市级各有关部门归口办理,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本阶段的工作范围包括:涉及需要政府立项的投资项目所设立的企业;全市所有外商投资所设立的企业。
  3?上述范围企业设立申请人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时,由市工商局窗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为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同时,将该申请人所涉及前置审批的窗口部门和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通知“绿色通道”窗口。申请人在工商局窗口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即进入“绿色通道”窗口流程。
  4?由“绿色通道”窗口向企业发放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事项须知》和《并联审批申请表》,提供相应咨询服务。“绿色通道”窗口收到企业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即进行初审和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并将载有企业名称、住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和资料传送给相关部门窗口。
  5?有关部门窗口收到《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和相关资料后,应主动与企业取得联系,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3个工作日内在《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登记”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递送“绿色通道”窗口;不具备条件或需调整补充的,审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提出书面不同意登记或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递送“绿色通道”窗口;需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或指导企业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完成数据录入工作后及时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回执工商局窗口。
  6?工商局窗口依据接到的有关部门同意的审批意见,对登记注册申请资料齐全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标注“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并告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尽快办齐前置审批手续,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可研计划、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和工作程序。
  1?牵头部门和审批时限。可研计划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计委,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用地规划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工作时限为39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建委(国有出资和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牵头部门为市计委),工作时限为16个工作日。
  2?这三个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阶段中,联合审批事项一般项目应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完成,国有出资和重大项目可采取联合会审或联席会议制度完成审批。并联审批、联合会审和联席会议审批均不影响所涉及部门审批权限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工作日时限。
  3?具体操作程序是:投资法人向联合审批事项的牵头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并报送该审批事项所必须的真实完整、合格有效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含图件),经牵头部门窗口初审后向“绿色通道”窗口提出该联合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并联审批、联合会审或联席会议)、审批部门和审批事项名称,“绿色通道”窗口据此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制作《联合审批通知单》并将信息和资料(含图件)分别发送各相关部门窗口,同时向申请人出具该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承诺通知单》。
  4?牵头部门窗口提出并联审批意见时,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在《联合审批通知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具备条件或需调整补充的,审批部门也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分别情况,提出书面“不同意”或调整意见及理由,签名加盖公章后,递送“绿色通道”窗口,“绿色通道”窗口完成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后,再将《联合审批通知单》传递给牵头部门窗口。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审批通知单》回执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申请资料齐全的投资者在该审批事项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文件或核发证书。需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将上报文件抄送或告知申请人。
  5?牵头部门窗口提出联合会审意见时,应附上需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审批事项名称和会议时间要求,由“绿色通道”窗口向相关部门窗口发送《联合会审会议通知单》,通知单上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部门、事项名称等相关内容。联审会议由牵头部门主持,市投资服务中心承办,会后各部门分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牵头部门最终完成本联合会审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向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6?“绿色通道”涉及四个工作阶段的审批时限,暂以附表中的时间为准,待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调整。

  五、总体要求
  涉及投资类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市政办发(2003)107号文件要求,严格实行市“一厅式”办公大厅“一门受理、单轨运行”,市级有关部门机关所在地不再直接受理。审批事项能够现场办结的,必须现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结的,也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对全社会公布的工作时限按时办结。
  (一)市“一厅式”办公大厅设立接待咨询处,负责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受理登记和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并引导到相关窗口。
  (二)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包括各种图件);投资者应按规定向“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合格的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绿色通道”窗口及时核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当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三)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牵头部门可立即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对于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等待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时间不计入该审批事项的承诺工作日时限。
  (四)市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与下属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事分开,不能强行制定因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派生的涉及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和收费。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有关事项,应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五)市“一厅式”办公大厅各窗口部门和实行联络员制的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未向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绿色通道”窗口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并记入本年度部门的工作考核之中。
  (六)投资类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严格按照市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许可证在市“一厅式”办公大厅集中收缴,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组织实施
  (一)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建立实施,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管市长负责,市招商局投资服务中心承办,市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办公地点设在市投资服务中心的“一厅式”办公大厅。涉及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该大厅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非窗口单位实行联络员制度。
  (三)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以市政府审定通过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基础,由市工商、计划、规划、建委、土地、地震、人防、安全、消防、招商局及投资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四)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市级各相关部门纳入“绿色通道”的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流程(见附图)。设计工作流程图的原则是:过去没有的不能增加;现有的程序尽可能精简,工作时限尽可能压缩;国家省市没有规定或明令取消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实现并联审批、联合会审、集中办公的项目要坚决实行。
  (五)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流程图方案,提请市审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级各部门严格执行。
  (六)市招商局按照市政府决定,对已进入市“一厅式”办公大厅的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合理增减进驻市“一厅式”办公大厅的部门,科学设置进驻大厅的部门流程,改善办公条件,完善市“一厅式”办公大厅内的信息系统和现代化办公手段,会同有关部门将审批条件能够格式化的尽可能形成格式化文本或表格形式,逐步创造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条件,推广电子政务,逐步使进入市“一厅式”办公大厅的各工作部门能够在大厅内完成“绿色通道”审批职能,即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在市“一厅式”办公大厅受理和申办人在市“一厅式”办公大厅领取办理结果,把电子政务建设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中外投资者。
  (七)本实施意见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3年9月28日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2003年11月20日决定进入准备阶段,2004年元月1日起试行至2004年6月30日。准备阶段,市招商局要在年底以前与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衔接好试行的各项工作,搞好协调、指导和服务,确保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运行通畅。

  七、督查落实
  (一)市监察局在市“一厅式”办公大厅内设立“市‘一厅式’办公大厅监察室”,选派两名工作人员常驻大厅,同时也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级特邀监察员、市级新闻媒体对市“一厅式”办公大厅运行和涉及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相关部门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监察。
  (二)监察工作包括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监察工作内容包括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市监察局要会同市招商局抓紧建立和完善市“一厅式”办公大厅行政效能建设六项制度,即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效能投诉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
  (三)对于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情况,市“一厅式”办公大厅监察室要坚持月小结、季讲评、半年总结和年终总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全市“创佳、争先、评差”活动和市级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
  1.西安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2.西安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3.西安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用地规划阶段“绿色通道”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4.西安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施工许可阶段“绿色通道”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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